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2
申请人:何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在b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申请人认为B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特此向你局申请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b将委托人需要开发的招聘软件业务介绍给D具体实施并从中收取微薄的利益,起到了中介介绍的作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1)招聘软件开发本身不违反法律,是市场交易主体的正当需求内容;
根据B的陈述,2020年某月,客户端工作人员通过QQ向B咨询软件的开发和招聘事宜。因为B没有开发软件的技术条件,就把业务介绍给了d。
D开发的“招聘软件APP”如“某某兼职”等6款招聘软件,是参照其他招聘软件开发的,主要功能类似于“智联招聘”、“51job”,是企业在市场上招聘人员使用的,具体内容有“招聘亚马逊运营经理,8000元底薪加公积金,公司福利”等。软件的内容和功能不违反法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委托相关技术人员开发,这是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
(2)委托人委托B、D开发招聘软件的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1。委托方“E人力资源有限公司、F人力资源有限公司、G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委托方)已在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e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
f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
g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
2。d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招聘软件APP的开发,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属于以开发招聘软件为标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B仅起到介绍的作用;
根据B的陈述,当事人通过B的介绍,要求D参考其他招聘软件开发6款招聘软件。目前,D已将上述工作成果交付给客户。
委托方还按双方约定向D、B支付了相应报酬32000元,其中31000元作为D承揽合同的报酬,1000元作为B的介绍费。
上述事实完全符合承包人(D)应当按照定作人(委托方)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向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要求,是以开发招聘软件为标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委托方与D的合同关系中,B只起到中介介绍的作用。
上述事实有委托方与B的QQ聊天记录、B与D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账记录为证。上述证据主要存放在B某手机中,目前处于被公安机关扣押状态。
2。b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行为,对他人是否利用招聘APP软件从事犯罪活动不知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客观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乙客观上未能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了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
1。b .不为犯罪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委托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人力资源公司,经查明,B通过网络介绍了由B开发软件技术制作的招聘软件,是合法的。该软件的功能是用于招聘。至于客户端获得后是否会使用该软件进行招聘或其他活动,B、D双方都无法客观控制和预测。
如果将B、D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提供帮助,那么社会经济中的任何一种合法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提供帮助。如李某介绍李某为方某制作一批建材钢筋,方某在施工过程中用该批建材钢筋杀害他人。显然,李某的介绍行为和李某的制作行为不能定性为方某的杀人行为,其提供了帮助。
如果上述逻辑能够成立,乙的行为被认定为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社会经济将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无法正常运转。
2。b有的客观上没有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
根据本案事实,B涉案是因为其介绍D为当事人制作某招聘软件APP,不存在其他行为。这种行为显然不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
(2) B、不知道是否存在他人利用软件APP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也不了解,更不要说与他人有共犯关系;
根据B的陈述,委托方的工作人员通过QQ加B为好友,B并不知道该工作人员的真实姓名和身份。B之所以愿意给D介绍这项业务,是因为客户都是合法注册的人力资源公司,他们对制作招聘app的要求也符合公司正常的市场需求。
b的主营业务是计算机销售,且是第一次向客户介绍D的软件开发业务,主观上无法预测他人可能利用该软件实施犯罪活动。
委托方与B的QQ沟通内容是委托方对招聘软件制作的具体要求、修改内容、成果确认、报酬协议等。,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内容。
在完成软件开发业务后,委托方工作人员单方面删除了许的QQ,因为在B看来,这是一种“路过式买卖”。既然双方合作已经完成,删除QQ很正常。这并不代表B主观上有隐瞒的故意。
B至今不知道是否存在他人使用软件罪,也不知道他人如何使用软件。因此,B不可能存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
三。b .没有从事犯罪活动或帮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或行为。b因他人犯罪而牵连到本案中,是本案的被害人。
根据上述分析,B以委托人的身份向D介绍招聘软件开发业务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B之所以牵扯到这个案子,是因为他牵连到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猖獗,犯罪手段不断创新,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2020年4月公安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都表明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决心。
但是,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因为单纯提供技术软件开发,无法主观知道犯罪分子可能实施犯罪的人,而无辜卷入涉嫌案件,甚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B和D的经历就是这种现象的缩影。
综上,B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委托人向d介绍招聘软件开发是合法的。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你局变更对B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我在此传达
市公安局Xxx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何律师
20XX年x月x日
本文标签: 帮信罪为什么不能取保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王立群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