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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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该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会议
1.会议时间是: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0日14:3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9日15:00-2018年12月2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0日9: 30-11: 30,13: 00-15: 00。
2.现场会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楼三楼1号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万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㈡出席会议的情况
1.出席的一般情况:
出席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3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864,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1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股份125,864,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17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湖北郑新律师事务所彭蕾、方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动议的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531,88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4%;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5%;弃权19.03万股(其中,因未参加表决弃权19.03万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68,6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90%;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52%;弃权19.03万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19.03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2.01交易对手
表决情况:同意125,722,18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5%;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58,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48%;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基础资产
2.03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2.04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2.05过渡性损益安排
2.06员工安置
2.07北京宜化股权剥离
2.08债权债务的处理
2.09基础资产的转让
2.10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范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审查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意见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249,281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08%;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5%;弃权47.29万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47.29万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8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808%;反对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52%;弃权47.29万股(其中,因未表决弃权47.29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为湖北郑新律师事务所,出席会议的律师为彭蕾、方巍。本律师的结论意见如下: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双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郑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法律意见书所述议案表决结果与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四。参考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郑新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有限公司。
董辉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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