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申请人:XX,女,汉族,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XXX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河南省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地址:新乡市牧野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人:XXXXXX。
申请事宜
1.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至12月未支付的工资4XXXX元;
2.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双倍工资的50%,即XXXX元;
3.依法,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4.依法裁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21年XX月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具体岗位为XXXX,约定工资标准为500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6月工资已发,2020年7月至12月元未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现向你委申请仲裁,并请求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这是写给
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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