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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最高法观点:【/s2/】观点一:【/s2/】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乱的,法院可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海欧宝公司与辽

最高法观点:

【/s2/】观点一:【/s2/】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乱的,法院可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义:一方主张另一方应当偿还欠款,但自报和提交的证据与卷宗上的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从借款协议的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的情况、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借款的用途、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许多行为是违背常识的,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错误的。同时,结合双方都知道与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存在人与人混淆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制裁。(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16日)

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编造法律关系等方式,对民间借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故意造成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利益的。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查结果,吸收实践中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采用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标准模式,总结出十种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模式。具体理解如下:

(1) 出借人明显没有能力出借。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应当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当对其是否出借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可能存在部分出借人向亲友借款后再出借的情况,所以在法院有疑问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出借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就常识而言,它在民事审判中具有查明事实的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再现,而是法律人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识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都不是按照时间顺序一点一点地展开案件事实,而是以证据为基础,去验证某个事实假设是否成立,前后是否会有逻辑矛盾,能否构建出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识起着极其重要的甄别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经得起检验,首先要遵循常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判断也需要具体法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认定,形成证据。

(3) 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初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债权凭证有很多种,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票、承诺书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法官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此外,虚假诉讼中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为其非法目的准备的书证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人无异议。即便如此,虚构的事实仍然不能取代客观事实。如果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可能是伪造的,即使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也应当有合理怀疑该诉讼是虚假诉讼。

(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的启动,大多发生在另一案件以一方为被告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但财产尚未处置的虚假诉讼之前。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先于其他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的隐蔽性更强,更难认定。因此,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法官可以合理怀疑当事人是虚假诉讼。

(5) 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会亲自参加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暴露瑕疵,出庭率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设置了障碍。因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对借款事实或状态矛盾不清楚的,法官应当质疑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

(六)当事人之间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一般来说,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是串通性的,非对抗性的。在庭审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实质性的对抗。要么被告只让代理人出庭应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且不否认原本告知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此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尽量回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另一方面希望尽快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倾向于通过调解结案,通过合法的诉讼调解形式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对抗不合理,当事人愿意调解结案,法官也要警惕。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虚假诉讼往往会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其对他人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他人最关心的是这场诉讼的结果。比如离婚过程中,为了避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编造与他人的债务,通过让债权人起诉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配偶往往会提出异议。如果夫妻一方可以根据事实提出异议,法官应当考虑该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串通一气,减少一方的负债财产,从而损害案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应当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案外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法官就应当根据案件的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8)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往往是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因此,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法官的注意。在审判中,法官可以采取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就应当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什么是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界定。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以区域市场价格或者交易指导价的70%进行交易的,可以认为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实体权利,还是放弃程序权利,都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方式,这往往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应该指出,自现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限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决而言,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可能损害他人权利,法官有正当理由怀疑是虚假诉讼。对于判断不当,实质判断要件应当是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不应作为重要要件。

欠钱属于什么纠纷案(最高法: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10)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条的规定是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上述可能发生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发明的,或者是当事人伪造的证据带来的,所以在表象上,上述情况有很多种。因为诉讼是虚假的,围绕虚假诉讼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所以无法形成证据链,所以无法达到证据链中的法律真实,而且在原因、时间、地点、金钱来源、交付方式、金钱流向等方面往往存在一些矛盾。至于如何确认虚假诉讼的构成,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个案来确定。(摘自解读

来源:法新,法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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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辉·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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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温酒诗话

    温酒诗话

    2022-03-11 19:47:09    回复

    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会亲自参加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暴露瑕疵,出庭率低,大多委托

  • 偷心小贼

    偷心小贼

    2022-03-11 20:36:30    回复

    释。因此,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错误的。同时,结合双方都知道与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双方之间存在人与人混淆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

  • 打野孤狼

    打野孤狼

    2022-03-11 15:11:23    回复

    上的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从借款协议的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的情况、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借款的用途、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许多行为是违背常识的,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错误的。同时,结合双方都知道与一方的债权债务

  • 关东煮小熊

    关东煮小熊

    2022-03-11 17:21:41    回复

    ,更难认定。因此,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法官可以合理怀疑当事人是虚假诉讼。(5) 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就

  • 令狐星伟荷

    令狐星伟荷

    2022-03-11 11:24:23    回复

    嗯嗯

  • 禄美亚玛

    禄美亚玛

    2022-03-11 11:24:23    回复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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