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最近几个月,在北京工作的胡女士一直惦记着四川自贡老家的通路。
按照常理,每个人的房子都会有一个正常的通路。而胡女士老宅的出入口却“异常”。如果她要进出房子,就得借用隔壁爷爷奶奶家的前门和后门,还要走过大厅。
阻挡通道的墙,里面建了一个翼(红色箭头处)。
事实上,胡女士的老屋原本是有正常出入的,但多年前邻居廖某某在她老屋的出入处修了一堵墙,称之为“防盗”。今年三四月份,廖某某直接封闭通道,自建厨房厕所。胡女士发现后,立即制止,但无济于事。为维护自身权益,她将邻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侵害原告相邻权的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30日内为原告在原通道内开辟1米宽的通道。对此,邻居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
很多年前,爷爷同意修墙,防盗邻居
双方同意在必要时无条件恢复频道
胡女士今年39岁,在成都读完大学后一直在北京工作。每年她都会回四川自贡老家三四次,看望父母、亲戚、朋友。
胡女士的老宅位于自贡市大安区两高山街道凉水井路。是一间40平米左右的平房,但在她高中的时候,一家人搬离了老房子,住进了新家。
廖某某建的小院子
“我家(老房子)隔壁是我姑姑家,我姑姑家隔壁是邻居廖某某。”胡女士向红星新闻介绍,大约20年前,她的爷爷还健在。当时考虑到实际环境和邻里情谊,她和邻居廖某某约定,建一堵墙防盗,暂时堵住她家后面的出入口。但双方已口头约定,如果胡佳要求恢复通行,廖某某必须无条件同意。
此后,胡女士一家进出家门时,都借用隔壁爷爷奶奶家和姑姑家的前后门。“那时候爷爷住在最外侧,大家进出都不觉得尴尬。”胡女士说,当时我姑姑家和廖某某家是一字排开的,我姑姑可以从后门进出,也可以借用我爷爷家的前门。
但随着爷爷去世,家人搬走,老房子通常无人居住。只有回家探亲的时候,一家人才会回老房子看看。所以家里人一开始也没在意老房子的出入口是否通畅。
[起诉]
邻居占楼道修房子,她多次交涉未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30天内开通隧道
然而,今年4月,胡女士回老家料理父亲后事后,专程回到老屋,发现邻居廖某某正在改建一间偏屋。经询问,她得知廖某某打算将通道完全占为己有,自建厨房和卫生间。结果,进出她家的通道完全关闭了。
草图
胡女士见状,赶紧制止,要求对方恢复通行,但邻居廖某某不予理会,继续修建偏屋。胡女士认为,廖某的行为不仅属于违法建设,而且直接损害了其相邻权。
胡女士说,如果房子是自己卖的,或者自己租的,新的业主和租客是不可能继续借用两个房子的前后门作为出入通道的。因此,必须恢复原来的访问通道;如果不恢复,你的房子根本没法处理。
几经协商未果,她将邻居廖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侵害原告相邻权的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向因交通等原因不得不使用其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和被告是邻居。作为不动产的相邻人,原告和被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被告在房屋后修建厢房和围墙,遮挡了原告唯一可通行的路径,导致原告只能从与其相邻的其祖父母家通行,给原告造成不便,也不利于案外人胡某某家的隐私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有房屋后方为原告开辟1米宽的通道。对此,被告人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访问]
当事人老宅出入口被封
一位居民证实,当年双方有过口头约定
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自贡市两高山街道凉水井路胡女士的老宅,走进一个木门,是一座老式四合院,10户人家并排住在一起,呈方形。
廖家的院子里也缠绕着电线杆。
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围墙内侧被简易塑料屋顶覆盖,中间留有一个小空房间,里面立着一个铁丝桩。这堵墙是以前通道的入口。现在要想进胡女士家,需要绕过院子,从胡女士爷爷家的门进去,然后穿过客厅,借我姑姑家,再从后门出去就到了。
居民兰先生在这里住了一辈子,对这里的一切都很熟悉。对于胡女士老家的通路问题,他更清楚来龙去脉。
蓝先生向红星新闻回忆说,大约20年前,胡老先生(胡女士的爷爷)还健在,隔壁邻居廖某某和胡老先生商量,修一堵墙,暂时封闭相邻三家的通道,三家从胡女士的爷爷和廖某某家往院子一侧的门进出。
阻挡通道的墙(在红色箭头处)
“具体哪一年不记得了,但当时双方做了口头约定,廖某某也同意了。胡家人要打通渠道,廖某某必须无条件同意。”兰先生说,考虑到胡家将来可能打通通道,墙外的小路还是留着,没有花坛。
他说,现在廖某某不认可当初的说法,坚称自己建的“偏房”不影响任何人,不愿意拆除。
当天廖家大门紧闭,无人应门。兰先生说,廖某某夫妇在外地生活,之所以回家修房子,是考虑退休后回去养老。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廖某某了解事情原委,但一名女子在电话中表示,“什么都不要说,以法律判决为准。”
红星新闻记者从两高山社区了解到,2021年4月5日,胡女士和廖某某因渠道问题到社区调解。据社区工作人员回忆,胡女士要求通行,廖不愿意。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只好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声明]
当事人有权行使相邻权
各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应考虑到其邻国的利益
本案中,胡女士的代理律师、四川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丹分析,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主要有三点:
首先,胡女士的房子是不是原本是和爷爷奶奶的房子,然后通过继承分成三户?根据原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确认三套房子属于完全独立的三套房子,所以三家都应该有进入自己家的通道。
其次,胡家和廖家之间有没有一段话?经多方面证实,有一条通道是胡女士出家门的,廖某某自建花园里立着的电线杆就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因为原则上电线杆不能立在居民家里,只能立在公共区域。
最后,是不是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廖某某主张与胡女士家不存在法律上的相邻关系,但事实证明廖某某装修自己的房屋确实对胡女士家的出入有影响,胡女士有权行使相邻权。相邻,不仅仅是身体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的专有部分。
郭丹表示,分析本案的关键点,可以回归到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相邻当事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相互配合,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时,应当有利于有效合理利用财产、生产和生活,不仅仅是路权,还包括水、排水、土地、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
其实这些都是社会生活中邻里和睦相处的起码道德要求。郭丹介绍,本案中,占用通行地点后,胡氏家族只能借用他人房屋通行,而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使用其土地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即使拥有公共通道的产权,也应该为胡家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所以,回归最简单的邻里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看待双方,让出通道既合法又合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通行权属于相邻权范畴。虽然胡女士很少回家通行,且邻居廖某某也不是直接建在胡女士家周围,但廖某某对历史和习惯形成的通行应当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着有利于胡女士生产生活和合理互助的原则提供便利,而不是人为设置障碍、修建围墙阻碍邻居通行。法院的判决情理之中,以法律为依据,兼顾法律和当地情况,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建议涉事邻居尽快与胡女士和解。
红星新闻记者魏源摄影报道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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