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3 | 评论: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物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排除危险。”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该条款对于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基于此,为了妥善解决消除妨害、消除危险纠纷,实现对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保护,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消除妨害、危险纠纷中的一些基本要点和难点问题,以实现权利人对消除妨害、危险纠纷请求权的有效运用,更好地解决消除妨害、危险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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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点分析
(1)妨害应以违法或不公正为基础,否则权利人有容忍的义务。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因相对人的妨害行为而对物权人产生的请求权,妨害行为主要是指相对人以非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权利的令人满意的所有、行使和享有造成的干扰或侵扰。从妨害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相对人的妨害行为已经干扰了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完善。当这种干扰以违法或者不当的形式出现,妨碍物权人正常行使物权时,权利人可以向相对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在李明谋等人与李建谋消除妨害纠纷案((2016)京02 262号)中,李明谋、李永谋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历史道路上砌砖墙、植树。李明某、李永某的不当行为对李建某的正常出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故李建某诉请李明某、李永某拆除干砖墙,移植树木,于法有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当他方基于正当或合法的途径对权利人的财产权造成妨害时,权利人应当负有容忍义务,这可以体现为基于相邻关系、法律规定和权利人承诺的容忍义务。如果在容忍义务的限度内,权利人主张消除妨害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4)闽民5286号)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互为亲属关系,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原、被告之间的胡同是原、被告和东边几个邻居的排水通道。被告在胡同内修建砖墙,堵塞了水路,导致雨水无法排出。实在不当,应该拆除。本案中,亲属关系本应更加融洽,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基于相邻关系的容忍限度,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妨害的请求是合理的。
(2)妨害行为应当是已经发生并持续的,而不是暂时的或已经结束的。
妨害作为妨碍物权人正常行使物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持续的妨害状态,而不是暂时的妨害或者已经结束。如果只是一次性的短期妨害,物权的成功行使并不会对物权人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有容忍这种短期妨害的义务。在秦生某与秦舒某消除妨害纠纷案((2016)桂0125民初735号)中,法院认为,被告秦舒某的猪舍紧挨着原告秦生某家的东墙,下雨天无法排水,雨水会渗入原告秦生某家的东墙。被告应当拆除猪舍的部分墙体,为原告秦生某家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持续性妨害,导致原告物权的正常行使极其困难,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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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的消除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
当物权人的物权受到相对人的威胁时,物权人可以要求制造危险的相对人消除危险,以维护自己物权的完善。但在物权人请求消除危险的过程中,这种危险是相对人将来必然会造成妨害或者损害的行为,是物权人可以合理满足的,而不是主观臆测。只有相对人造成的危险可以合理预见,物权人主张给相对人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支持相应的请求。如果物权人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测,发现相对人的行为对其合法物权的行使带来危险,请求消除危险,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在孟继佳、孟继义消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案((2015)和民钟艺字第279号)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修建的围墙肉眼可见已向上诉人房屋倾斜,是上诉人的个人主观判断,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妨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结合本案可以证明,如果权利人仅依靠主观判断认定妨害行为,那么消除妨害和危险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4)消除妨害与危险请求权,应当对现妨害行使。
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消除妨害请求权也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方式。主要区别在于,消除妨害请求要求相对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已经发生的妨害,而消除危险请求要求相对人积极采取措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但是,它们的共同点是,物权请求权必须与实害物一并提起。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是短暂的,此时妨害行为已经不存在,权利人主张排除妨害的主张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相对人对真实权利人造成妨害。当真实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消除妨害时,相对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此时相对人也不再是真实妨害人,真实权利人将无法主张消除妨害。比如甲、乙是邻居,分别是甲、乙房屋的所有人。甲乙双方称,为了将部分楼道扩大到自己的区域,他们将原来的防盗门前移,重新安装,导致自己的防盗门无法正常打开。故法院诉请乙方排除妨害,拆除防盗门,但乙方在起诉前已将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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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困难分析
了解排除妨害与危险纠纷的相关基本点,对于我们更好地行使排除妨害与危险请求权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因此,为了使物权人更好地行使消除妨害和危险的请求权,有必要对以下三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
(1)排除妨害纠纷中,如何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
在妨害纠纷消除过程中,如何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对方的妨害行为是否属于真正的妨害,就会导致物权人的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要认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相对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损害物权人原有财产的正常行使的,此时应直接认定相对人的行为构成妨害。比如对面的人直接往别人家门口扔垃圾等等。第二,法官可以根据正常人的容忍度来判断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如果对方的妨害行为,普通正常人认为该行为已经超过了自己的容忍限度,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对方的行为属于妨害行为。如果一个正常人能够容忍对方轻微的滋扰行为,此时对方的行为就不是滋扰行为。第三,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总体观念、客观环境、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从保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合理界定对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妨害。
(2)在排除危险纠纷中,如何确定相对人行为的危险程度。
同样,如何认定相对方在排除危险纠纷中的行为的危险程度,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因为危险程度的判断不仅是主观判断,也是客观判断。因此,为了更好地识别相对人行为的风险程度,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在主观层面上,当一个对象因对方的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时,也需要结合普通正常人的容忍程度来判断该危险情况是否属于不能承受的危险。如果普通正常人能够容忍危险,财产所有人就不能基于危险状态请求对方消除危险。在客观层面上,当存在真实有效的危险时,并结合实际危险程度、客观环境、风土人情等客观因素。,对危险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危险情况客观上确实对财产产生了现实影响,那么就可以认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危险的。否则,就不是。
(3)承租人能否主张消除妨害和危险的权利。[/s2/]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排除妨害和危险的请求权人是财产所有权人,即所有财产所有权人都有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如果对方房屋做出了妨害等行为,此时承租人是否有权对对方行使消除妨害和危险的请求权,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 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基于债权而非物权享有房屋,因此房屋承租人不享有除妨害和除危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直接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不仅可以用来对抗出租人,也可以用来对抗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将房屋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视为一项财产权,可以有效保障财产权完善状态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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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行使消除妨害与危险请求权的目的是将被侵害的妨害物权恢复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房屋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同时,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租赁权具有法律优先权。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当明确承租人基于其特殊性有权行使请求权以消除妨害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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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八月长安果
2022-03-11 22:21:32 回复
时妨害行为已经不存在,权利人主张排除妨害的主张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相对人对真实权利人造成妨害。当真实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消除妨害时,相对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此时相对人也不再是真实妨害人,真实权利人
我的小傻瓜
2022-03-11 17:46:14 回复
非物权享有房屋,因此房屋承租人不享有除妨害和除危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直接支配权,这种支配权不仅可以用来对抗出租人,也可以用来对抗出租人以外的第三
油腻渣男
2022-03-11 19:37:18 回复
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同时,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租赁权具有法律优先权。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租赁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当明确承租人基于其特殊性有权行使请求权以消除妨害和危险。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2022-03-11 11:29:41 回复
何证据证明妨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结合本案可以证明,如果权利人仅依靠主观判断认定妨害行为,那么消除妨害和危险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4)消除妨害与危险请求权,应当对现妨害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消除妨害请求权
牛乳千层派
2022-03-11 11:23:57 回复
害,拆除防盗门,但乙方在起诉前已将房屋出售。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二。困难分析了解排除妨害与危险纠纷的相关基本点,对于我们更好地行使排除妨害与危险请求权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因此,为了使物权人更好地行使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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