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9 | 评论:3
建设用地已占用17年。此时诉讼请求排除妨碍并支付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消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历史
1996年12月28日,乐天溪某村办集体企业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村办集体企业将定点屠宰厂承包给杨某管理。2001年7月5日,村办集体企业与杨续签合同,约定村办集体企业向杨借款45万元用于二期扩建屠宰厂。2003年11月11日,杨投资成立乐天溪屠宰场,在杨承包的定点屠宰厂场地上经营。此后,杨与某村办集体企业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经营期限一直延续至2022年8月30日。
因杨经营的乐天溪屠宰场部分建筑占用某科技开发公司于1997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实际占用1353.64平方米),双方就占地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某科技开发公司将乐天溪屠宰场诉至夷陵法院,要求乐天溪屠宰场停止侵权、拆除建筑、清除障碍、支付占地损失。
试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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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阻塞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具有普遍性。对于一切阻碍物权人依法行使物权权益的主体,物权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乐天溪屠宰场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实际占用、使用原告公司的部分建设用地,致使原告公司无法正常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的;(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㈢请求支付维持费. "、本案中,原告公司起诉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乐天溪屠宰场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实际占有、使用原告公司的建设用地,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停止侵权、返还土地。
被告乐天溪屠宰场与某村办集体企业存在租赁关系,占用原告公司建设用地的部分建筑物由被告负责建设。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乐天溪屠宰场拆除上述建筑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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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失的赔偿
关于原告公司提出的损失赔偿,被告乐天溪屠宰场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占用原告公司部分建设用地,给原告公司造成相应损失,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乐天溪屠宰场进行赔偿。但根据调查,无法认定原告在定点屠宰厂一期建设或二期扩建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乐天溪屠宰厂成立以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从原告公司在起诉状中关于“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占用原告公司建设用地17年进行生产经营”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公司已经知道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占用其土地进行经营的事实。原告应当自依法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被告乐天溪屠宰场主张相应的权益。但直到2021年3月4日,原告公司才对原告公司2003年11月11日(被告公司成立之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的损失提起诉讼。由于原告公司没有证明其存在向被告主张权益、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这部分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对于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三年内(2018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的损失,原告公司的诉讼仍在诉讼时效内。
基于原告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并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参照夷陵区城区和乡镇土地租金标准(二)坝区三个镇商业服务土地租金收费标准4.6元/平方米/年, 并结合1353.64平方米的占用面积是双方共同确定的事实,法院判决原告公司在诉前三年内的损失金额为18680.23元。
判断结果
最终,夷陵法院判决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停止使用原告某科技开发公司的建设用地1353.64平方米,将上述占用的土地退还原告公司,并支付占地损失18680.23元。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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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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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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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况下[/s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夷陵政法
本文标签: 排除妨害纠纷不执行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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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星沉睡了
2022-03-11 19:25:31 回复
偿请求权实质上是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从原告公司在起诉状中关于“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占用原告公司建设用地17年进行生产经营”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公司已经知道被告乐天溪屠宰场占用其土地进行经营的事实。原告应当自依法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
夏夜星光
2022-03-11 19:36:06 回复
权人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乐天溪屠宰场未经原告公司同意,实际占用、使用原告公司的部分建设用地,致使原告公司无法正常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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