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3 | 评论:2
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编号] (2020)最高法2309号
【判决日期】2020年8月11日
1.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都是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方法。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时,法律不禁止同时适用。华润公司申请再审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2.法律适用不当不代表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判决在认定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违约遭受损失19231029.14元后,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赔偿损失19231029.14元,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的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从全案综合处理来看,判决结果总体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第23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坝中路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涵,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街78-8号。
法定代表人:匡,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发生租赁合同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53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华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华润公司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润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第1.10条和第4.3.1条行使解除权,不构成违约。退一步讲,即使华润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华润公司表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仍未取得华美公司同意后,华润公司也表示希望继续全面履行租赁合同,但此时华美公司明确拒绝,并表示已出租给第三方, 所以涉案合同的解除并非华润公司违约所致,原审认定华润公司根本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判既支持违约金,又支持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一方违约的相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原审判决既支持承担违约责任,又支持赔偿损失,并给予双倍赔偿,根据租赁合同第10.7条和第10.8条,华润只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最高1000万元的责任。
(三)原判决认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
华美公司与涉案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20年租金及物业费差额为19231029.14元,与华润公司无因果关系,不可预见,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华美公司的亏损是按照20年的租赁期限计算的,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不符,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在第4年提前解除。华美公司没有向华润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存在物业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20年期间物业费差价为亏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
(1)原审判决认定华润公司违约完全正确,华润公司主张其按照约定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
(二)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第10.8条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本案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原判正确。
(3)原审计算租金和物业费损失的方式和数额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华美公司根据华润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涉案物业进行了定制建设,将华美新天地项目由原来的住宅项目变更为商业项目。华润公司违约致使华美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应予赔偿,驳回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我院认为
华润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租赁合同签订后,华美公司按约定建设租赁物业,经华润公司确认符合其经营要求,后在华润公司要求下同意延期开业并降低租金。华润公司向华美公司发送《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终止租赁合同,理由是“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市场环境和零售市场恶化,我公司进行了战略调整”。在华润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后,华美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华润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是因为华美公司违约,没有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都是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方法。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实际损失时,法律不禁止同时适用。华润公司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但是,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弥补损失。当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都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时,两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审判决在认定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违约遭受损失19231029.14元后,判令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赔偿损失19231029.14元,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首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面积为13303平方米。华润拒不履行合同后,华美公司将12272平方米对外出租,两份租赁合同均约定租期为20年。华美公司基于两份租赁合同租赁房产12,272平方米的税后租金对价差额为19,231,029.14元,为华美公司因违约而遭受的可用利益损失。其次,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4月4日,涉及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华美公司将相关房产交付外人使用,该期间13303平方米房产的闲置损失为2926660元,也属于华美公司因违约而遭受的可用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第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华美公司租赁的1031平方米的损失为7663271.43元,这也是华美公司因违约而实际遭受的可用利益损失[/s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华润公司应当进行赔偿。二审判决未能认可1031平方米的租赁房产,理由是其仍具有使用价值,华美公司即使遭受损失也可以弥补违约金,或者通过另起诉讼主张权利,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因此,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违约共遭受损失29820960.57元(19231029.14+2926660+7663271.43)。二审判决华润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赔偿损失19231029.14元,并未不适当地加重华润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的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从全案综合处理来看,判决结果总体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
钟法官
李赛民法官
200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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