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54 | 评论:2
2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报社推出“两会,我想说”征集网友留言活动。截至目前,“CPPCC王”微信官方账号已在后台和邮箱收到数百条网友留言。经过整理发现,网友举报最多的是治安处罚记录和犯罪记录影响我的工作、生活甚至孩子的未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记者将网友的留言反馈给了一直关注这一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小和法律专家彭新林,并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在此,将部分网友留言和记者采访稿件一并刊出。希望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多关注这一群体的诉求,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为犯错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网友留言选登@加油:
两会,我想说,行政拘留记录过了一定时间就应该消除,以免影响以后的生活。我是大学生,每年都有奖学金,入党积极分子。因感情原因产生纠纷被行政拘留。本来打算参军,考公务员,现在都落空了。我每天像僵尸一样活着,期待着黎明的到来。
@金铭:
2012年,我在车站准备打车回家,一个黑车司机不想让我坐他的车。如果我不同意,他就用侮辱性语言和暴力威胁我。这些司机都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不是一手给我财物,一手掐住我的脖子。我感觉我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忍无可忍的时候,我打了他三拳,他才放开我。没想到对方小人先投诉了,还报警说我打了他。派出所赶到后,他们说过程中不管是谁受伤,因为对方眼睛肿了,给的结果是我打了别人,给了我行政处罚。那时候我还小,不知道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后来我才知道,这对我的人生和升职都有很大的影响。我是一名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者,但就因为这个处分,我看不到希望。全国有数百万像我一样的人。希望能关注我们,让我们尽快融入社会,不受歧视。
@拥抱阳光:
2021年,我因为一时糊涂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时我以为我是初犯,被行政拘留2天。在看守所里,一位一同被关押的大叔说:“进来只是一个开始。有前科出去后,处处受限,相当于给你无期徒刑。这是最严厉的惩罚。到那时,好人就会变成坏人。”拘留期满后,我安慰自己,我只是个傻瓜,犯了错,只要能认识到错误,勇敢改正,我还是个好人。但我总会想起那位大叔的话,怕这件事被单位知道,自己丢了工作。我每天都很痛苦。因为心理压力太大,我患上了抑郁症。请敦促建立一个消除非法记录的系统,以便给违法者一个机会。
@半面佛:
我是一个小企业主,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与法律有一些冲突。目前我的案子到了法院,检察院建议延期一年宣判。虽然审判还没开始,但一定是记录。事故发生后,我没有逃逸,积极配合调查,有处罚,没有投诉。但是一辈子戴着“前科”的帽子不是很残忍吗?我至今未婚未育,未来的婚姻,孩子的教育,家庭生活都是问题。现在很容易走出“无违法犯罪证明”的路子,前科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前科是前科犯的不治之症。以酒驾为例。10年间,300多万人被定罪,几乎都是青壮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有了前科后,这些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和生存压力。如果只处罚犯罪,不消除前科,只堵不疏,长此以往,弊端会日益凸显。希望有关部门能看到这个特殊群体的诉求,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大家更早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生命可贵,你我相知:
2011年,我种的十几亩玉米被一个村民偷了。向对方要钱未果后,我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开庭出来后,对方肆意辱骂我,我气得打了她。结果被拘留,留下了犯罪记录。有了“前科”后,因为无法出具“无罪证明”,找不到工作。生活中,过了一些安检口,会响起警报声,会被索要手机号和照片,仿佛还是个囚犯,毫无尊严可言。我不敢出门,更不敢和朋友出去,怕闹铃响了被人看不起。现在10年过去了,我还是无法融入正常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出台政策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尤其不要因为父母有前科就剥夺孩子参军和考公务员的机会。
@等待:
2014年大学毕业后,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小公司。在此期间,合伙人通过她的朋友购买了客户的联系方式来拓展业务,但是客户的联系方式却发到了我的邮箱。2017年初,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侵犯个人信息被起诉,最终因为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被判处罚金。那些年,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因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扩大业务很常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率也不高。从那以后,我就没打算经营了,就把公司关了,开始准备教师资格证。备考前,我认真查了一下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当时我以为我只是被罚了,没有达到有期徒刑的标准。我尽力了,认真复习了,笔试和面试都很优秀,但是审核没通过。那一刻我很绝望,哭了很久,觉得对不起父母。
有一次,我问孩子长大后想做什么职业,他说做警察。平时我都刻意不给他买警车和军用玩具,就是怕他长大后会爱上这些职业,但他不会因为我而成功。我一直在想,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报考军校、警察、公务员会不会不受影响?2021年初,我的精神状态崩溃到了极点,甚至有了自杀的念头。我被诊断为重度焦虑和中度抑郁。我的生命处处受限,歧视无处不在,生活艰难,不知道未来何去何从。
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呼应网友留言:出具含行政违法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法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关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犯罪一定是违法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两者的界限不能混淆。
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将两者等同起来,令人担忧。同时,也引起了两会代表的关注。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开、乱开、错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表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在几乎没有统一执法标准的情况下,基层派出所不发证、乱发证、错发证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有的人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超越权限备注“违法行为”;还有人错误地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
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发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生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犯罪记录的查询,但仍不完善,没有提及行政违法记录的查询和出具。对此,小打算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关于防止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记录行政违法行为的建议》。
小方胜说,他已经收到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关于基层派出所不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来信。内蒙古某市一市民2017年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6月,他向基层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该证明记录了他的行政违法行为,使他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一位江苏市民说,十几年前因为年幼无知,被行政拘留处罚。虽然他一直在努力改过自新,但他必须做好自己的工作。然而,当他向基层派出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求职时,派出所以行政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导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这些做法把“违法行为”等同于“犯罪”,显然是错误的。
据小介绍,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错误地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列入了犯罪记录范畴。相对不起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免予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定罪”,可见,相对不起诉的公民,即使有犯罪情节,在法律上也是无罪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错误地视为犯罪,甚至制定相关规范,要求将“相对不起诉”的记录纳入无犯罪记录证明范围。比如《宁夏公安机关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规定(试行)》、《湖北公安派出所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规定(试行)》等。都要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犯罪记录,明显违法。
为公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法律支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公安机关混淆行政违法记录和犯罪记录,实际上涉及到治安处罚记录和犯罪记录造成的不良后遗症。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它们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有明显差异的。比如很多法律,比如《律师法》、《教师法》等等,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般也仅限于故意犯罪)的资格有限制,但对有治安处罚记录的人没有限制。
但从社会层面来看,两者造成的不良后果,对当事人乃至其近亲属的就业、升学、入伍、政审、入党等方面的社会歧视的影响,是趋于趋同的。很多用人单位对被录用人员背景的审查和要求,往往从无犯罪记录的要求延伸到无犯罪记录的要求,导致很多有治安处罚记录的人遇到了就业困难。
小认为公安机关为公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法律支持。目前公安机关为公民出具相关记录证明的依据是2012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建立罪犯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但该意见只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有权处理与犯罪记录相关的查询,并不包括对“行政违法”的查询。
2016年8月3日,公安部等12部门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办证工作的意见》,其中不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在刚刚实施的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公安机关查询出具有违法行为记录。
有鉴于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扩大为“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行政违法记录。
法律应该有温度而不是坚硬的冰
肖指出,错误地出具或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安机关一旦错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很容易失去入职、入党等宝贵机会。久而久之,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创造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小建议,公安部进一步细化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的规定,以规范全国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明确行政违法犯罪的本质,不要把“行政违法”和“免予起诉”误认为“有犯罪记录”。
彭新林也认为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违法犯罪,但不应该歧视有犯罪记录的人,也不应该歧视有治安处罚记录的人,而应该尽力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构建制度渠道。构建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违法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把治安处罚记录当成犯罪记录,在就业等方面对受过治安处罚的人给予各种限制或歧视,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让人感觉不到公平正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们的权益,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它应该是温暖的而不是僵硬的。
彭新林曾在《立足现实构建无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一文中提出,应建立双轨制并行的无犯罪记录消灭模式,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实现刑事判决记录消灭与非刑事判决记录消灭的有序衔接。彭新林说,现在看来,要延伸到行政违法记录消除,构建统一的“违法犯罪记录消除体系”。
原文发表于2022年2月28日《人民政协周刊》第5版。
记者:许
本文标签: 法院判决书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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