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2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第4676号《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进出口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S2/]03
基本事实
江西财务管理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进出口公司签收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的行为是对涉案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点击标题查看全文),二审法院认定理财公司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007年12月22日、2009年3月2日,进出口公司签署了《逾期催收通知书》,对涉案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二审法院认为,进出口公司虽在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债务人声明”以确认收到,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故认定在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印章的主张应视为同意履行义务的依据不足。
2。本案涉及的债权是股改后财政部委托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于2011年2月17日、9月17日、2013年7月29日、2015年7月14日在报纸上公告催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的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批复、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的批复》“为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含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追溯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对于已经承担的债权,理财公司可以通过在上述报纸上发布催收通知,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在报纸上刊登的催收涉案债权的公告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适用法律错误。
04
判断理由
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在《逾期催收债务通知书》中写明,“致江西省进出口公司。截至2009年3月2日,您(公司)仍欠我行债务本金人民币10,550,000元及利息(以银行利息为准)。以上债务全部逾期,你(公司)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债务人陈述处”称“已收到贵行于2009年3月2日发出的逾期催收通知书,债务人: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方当事人同意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然后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条款中的“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明确表示放弃限制利息,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署授信确认函等。
根据本案事实,进出口公司的上述盖章仅表示收到银行出具的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未明确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还款义务,双方未达成还款协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进出口公司在逾期催债通知书上签名盖章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批复》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重新确认了原债权债务,签订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起算。
无证据证明本案原债权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故本案所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不能中断,故理财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于2011年2月17日、2011年9月17日、2013年7月29日、2015年7月14日被原债权银行通过报纸催收中断,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s2/]
本文标签: 逾期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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