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1
来源:台海网
据厦门晚报报道,女子受轻伤,起诉打人者赔偿16万元。法院认定合理损失只有4300元。女方随后撤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近日,思明区法院对其开出罚单,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诉讼,罚款3000元。
据悉,这是思明区法院首次对恶意诉讼进行司法处罚,也是我市首例对恶意诉讼进行处罚的案例。市中级法院审查了处罚决定,并维持原判。
首次起诉
对事实没有争议
但索赔金额异常高
原告曾在我市某赌场工作,是该赌场的经理。两人因为版税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曾某受伤,左脸太阳穴附近皮下出血,鼻子、上唇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了治安处罚。此后,曾要求赔偿,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并将为她缴纳社保的单位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庭审中,承认了殴打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合理损失。曾承认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当庭撤回了对该单位的起诉。
因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法院当庭确定了曾某的合理损失。法院认为,曾某两个月的5万元隆鼻费和10万元误工费畸高。整形手术并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相关的鉴定结论支持。曾坚持要去上海做手术,而不是在当地。
曾自称的误工费是“订台”和“陪酒”的提成和小费。法官认为这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有偿陪侍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误工费只能按照她所在行业每月8850元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而误工费的具体时长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明。
根据本案证据,法院认定曾某合理损失4300元。曾某对赔偿金额不满,表示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赔偿,申请撤诉。法院认为理由合理,准许其撤诉。
再次起诉
没有新的事情发生,但是赔偿金额降低了
撤诉三个月后,曾再次提起诉讼,以为被告,认为她缴纳社保的单位是第三人。思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执法法官认定曾某并未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也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只是将原赔偿金额降为8万元。
法官向曾核实,该案没有新的事实,于是再次向曾建议:“经过前期审理,聘请了专业律师。你要明确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合理诉求,不要把无关单位牵扯到诉讼中。”但曾坚持按照8万元的赔偿要求打官司,并改变了此前庭审已确认的事实陈述。
最终,法院判决在合理损失范围内支持了曾的诉讼请求,并令继续支付2900元(之前已支付1400元);同时,因曾某明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明知为她缴纳社保的单位与纠纷无关,仍执意将其卷入诉讼,明知可以通过一轮诉讼依法维权,却故意第二次起诉增加对方应诉成本,故法院认定曾某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
法官声明
依法理性维权,小心“理性变成非理性”[S2/]
近年来,思明区法院推进诉讼源头治理(即从诉讼源头治理纠纷),加大惩治不诚信诉讼力度。
负责此案的法官解释说,诚实信用原则于2012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在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法律形式进行不公平或者无效的诉讼,以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损失,则构成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金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当事人切记依法理性维权,不要踩法律红线,谨慎理性。
【名词解释】
恶意诉讼[/s2/]
或者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仍然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法律形式进行不公平或无效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对方,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方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失。这种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也就是恶意诉讼。
(文/本报记者见习记者姜通讯员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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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萌总大人
2022-03-11 19:38:09 回复
手术并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相关的鉴定结论支持。曾坚持要去上海做手术,而不是在当地。曾自称的误工费是“订台”和“陪酒”的提成和小费。法官认为这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有偿陪侍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误工费只能按照她所在行业每月8850元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而误工费的具
山间游
2022-03-11 18:55:25 回复
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在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法律形式进行不公平或者无效的诉讼,以通过诉讼纠缠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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