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3
天前
最高法院再次修改了它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修改一:利率保障上限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不同
修订2:删除820条例第10条
当然,最大的担忧还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大幅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利率的调整早在意料之中,比利率调整更令人震惊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时,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第十四条第三项“/s2/]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新内容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
这一次大家应该能看懂新增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的前半句话了:
“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出借人”,相信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都没有借贷资格。...
"为了利润& # 34;很明显,如果你不想盈利,难道你不把钱借给粮食充足的人,当然,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就是另一回事了。
“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是该条款的核心。
那么不特定于社会的对象是什么呢?
不特定对象通常具有三个特征,即人的分散性、不可控性和覆盖面广。
意思是从现在开始,作为出借人,如果你把钱借给了没有关系的借款人,很可能被认为是借给了不特定社会对象。被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
如果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和违约金自然无效,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只是归还借款和赔偿损失,然而这里的赔偿损失应该是法律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示例: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第8454号一案中,本院裁定如下:
无效合同所涉款项孙浩应予返还,所得利益予以没收。关于退款金额,潘小杰支付的45万元有转账凭证支持。扣除金支付的334和潘小杰本人举报的980元,还剩下115020元。潘小杰基于无效合同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从现在开始,如果你要贷款,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有效性,这是最大的风险!!!
一旦合同无效,如果能拿回本金就好了!
根据这些重要的修改,以后应该如何开具合法的借条?
IOU (1)
为购买房产(2),收到朋友(3)(4)张三(身份证号)(5)以转账方式贷出人民币10000元(6)如逾期,逾期利息按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LPR)的4倍计算支付。(10)
如果任何一方(借款人或债务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运输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守约方(贷款人或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上写明的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可以作为法院送达催款函、对账单、诉讼文书的地址。指定地址有误或者变更地址未及时告知的,无法实际收到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退回日期视为送达日期。(12)
借款人的微信号是:* * * * * * (13)
借款人:李思(14岁)
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电话:xxxxxxx
借款人:李四的妻子(15岁)
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电话:xxxxxxx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6)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1)
凭证名称:借据
借据是借款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债权)凭证,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反映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该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债务人想抗辩或否认一般很难承担举证责任。
不要写“借条”!借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凭证。借据是交易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凭证,同时表明发行人负有到期“偿还、赎回”的义务,体现的是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可以是借款、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法律关系,所以仅凭欠条不足以证明纠纷款项的性质。换句话说,贷款肯定是拖欠的,但拖欠的不一定是贷款。欠条持有人持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成立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千万不要写成“收条”。收款是指债权人在收到款项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对债务人不具有“还款(付息)赎回”的义务。所以收据体现的是支付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用来消灭债权的。拿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借款原因
注明贷款原因,确保贷款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避免了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对借款用途的抗辩。
(3)
今天收到
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
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
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是朋友或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不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5)
贷方
这里写的是贷款人的全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应附有身份证号码。
交付方式
(6)
交付方式
由于贷款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如果贷款金额小,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仍然可以在借据上选择现金支付。
但既然已经开出了借条,最好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钱,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上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欠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就不会有损失。
借据是一种实践合同,即实际付款才会生效。司法实践中,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能合理解释时,债权人应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难以证明是否为现金交付。
(7)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以货币表示。指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制规范中以文字编号表示的中文金额,直至“元”,在“元”后写“整”(或“正”),在“角”后不写“整”(或“正”)。也可以在汉字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用文字表示金额。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借条上借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文字上的金额确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是小数字。
(8)
利息
贷款利率应明确规定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并以大写标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不得支持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代理费、存款费、展期费等任何方式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9)
贷款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为自届满之日起3年还款期限,但未注明还款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的借据,3年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所以要注意,还是不要约定贷款期限。如果是,期限届满后,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要及时采取书面等方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
十
逾期利息
到期后的利率是否与约定的贷款期限内的利率相同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贷款利率的逾期利率。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根据每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的。
11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句要长,但是补充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借款人]李强、在给[贷款人]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借款人]违约,则吴、[贷款人]为维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李强、[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当事人应当善意履行。
吴为实现债权,向本案提起诉讼,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费用为吴按约定应承担的费用,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称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费用,不应由他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0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2/】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资金成本相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而不是借款合同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指出借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故一、二审判决由迪正公司承担,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十二
交付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句长,但是补充一下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的缺席率很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当法院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担保人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寄的话,经常会发生邮件投递因为“原地址找不到这个人”、“迁移新地址不明”、“原地址不明”而被退回的情况。如果无法送达被告,法院往往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的送达可以延长的诉讼期很长时间,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了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案件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意见三规定:
改进发货程序和发货方式。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所以只需要在合同中指定交货地址。
有了这句话,法院就不用担心送达难,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耽误很多时间。简而言之
节省时间!
十三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很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上,目前难度很大。因为目前微信上没有实名认证,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很多人看来可能不可思议。我一直通过这个微信号和他联系,但他会是谁呢?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提供。微信号是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判决。而且现在债务人还会请律师,每次的抗辩微信证据都是真实性不认可。
但是!如果对方的微信号是在借条或者合同上直接约定的,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认定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可以核实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就凭这句话,打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14
借款人
借条出借人是否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盖章。借款签名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让借书人印上自己的名字。
同时,借款人最好将签名的身份证贴在借条上,或者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色位置。
十五
借款人的配偶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避免纠纷。
16
家庭住址
写下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打官司需要被告的信息。
17
发布日期[/s2/]
付款日期应为借入款项的实际付款日期,应将其资本化。借据末尾日期下方的空空格最好剪掉。
来源:法律问答
本文标签: 什么样的借条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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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猪配王子
2022-03-11 20:33:33 回复
第三项“/s2/]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
小英雄
2022-03-11 12:17:08 回复
——省力!14借款人借条出借人是否签字并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字盖章。借款签名必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并须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让借书人印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借款人最好将签名的身份证贴在借条上,或者将身份
白日空想家
2022-03-11 17:58:49 回复
打官司需要被告的信息。17发布日期[/s2/]付款日期应为借入款项的实际付款日期,应将其资本化。借据末尾日期下方的空空格最好剪掉。来源: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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