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作者/费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9日,韩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韩某提供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期限一年: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韩某以其位于北京某处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借款期限届满,韩因疫情等原因未如期还款。2020年4月,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青岛某投资公司。2020年12月,青岛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韩偿还上述借款。收到起诉材料后,韩找到了作者。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审查了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经研究,笔者认为债权银行未尽到通知义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同一原告在开庭当天起诉了总共45名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开庭后,原告仅撤回了对提交人的诉讼。
[试验结果]
经审理,原告撤回了对韩的起诉。
[律师解读]
1。借款事实发生了吗?本案中,中韩向某银行借款350万元,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放款。可以认定借款的事实已经发生。韩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韩应向某银行还款。
2.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是债权人?还是银行或者投资公司?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债权转让前,银行应作为韩的债权人,债权转让后,投资公司应作为债权人。但是,该债权应当在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通知债务人。
3.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应该通知谁?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只有债权人而非受让人可以承担通知义务。本案中,受让人当庭表示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债权人即某银行也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EMS。
4.EMS特快专递能证明自己尽到了通知义务吗?经过质证,笔者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提交的特快专递的一组证据包括:1。EMS封面;2.债权转让通知。根据封面显示,该EMS项下邮件重量为60g债权转让通知书显示,只有一张通知书没有韩的签名。根据厂家对A4纸的确认,一张A4纸的重量应该是4.3659克,而60克是至少13张A4纸的重量。永远不可能是A4纸,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是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而且也没有韩的签字确认。据此,笔者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和受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笔者对这个案例的理解是:每一个普通案例都有成为典型案例的可能,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从普通案例中提炼出来的。所以律师必须以质疑的态度回应对方提供的任何证据。
本文标签: 原告为什么突然撤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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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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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5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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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36:36 回复
是A4纸,也就是永远不可能是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而且也没有韩的签字确认。据此,笔者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和受让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笔者对这个案例的理解是:每一个普通案例都有成为典型案例的可能,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从普通
亲爱的早上好吖
2022-03-11 20: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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