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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民间借贷诈骗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案件类型。近年来,虽然司法实践侧重于将出借人入罪,但大多数传统民间借贷案件,尤



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民间借贷诈骗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案件类型。近年来,虽然司法实践侧重于将出借人入罪,但大多数传统民间借贷案件,尤其是线下借贷行为,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事后发现借款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时,许多出借人会寻求刑事解决,此时许多借款人会被以诈骗罪追究。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有几个典型的定性问题,如不按时还款是否成立诈骗罪。不能按时还款,同时在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事实上或多或少存在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模糊性之间(案件中不仅有无罪的事实和证据,也有有罪的事实和证据)。应该如何定义和选择,哪个更重要?办案机关会认定其无罪还是有罪?

近两年来,金律师办理了多起民间借贷诈骗案件。这些案件有几个典型的特点:一是在侦查阶段如果能得到保证或者不批捕,案件会趋向于良性的方向发展;第二,大多数案件都不是一边倒的,连当事人自己都不确定自己是否有罪。此类案件在案件前期梳理事实,整理证据,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很多案件本来是有有效辩护空余地的,但由于辩方未能及时沟通和有效辩护,案件最后似乎不得不判了。

我们说的案件前期,一般是指案件到法院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不起诉。但还包括一个更为黄金的辩护时间节点,即37天内,在侦查机关作出逮捕决定之前,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

针对民间借贷诈骗案件,金律师围绕一起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案例,对此类案件的无罪辩护进行了探讨。


首先,不认可批捕的法律意见,甚至全案无罪的辩护意见,就要确定全案的基本辩护方向和核心辩护意见:

本案中,与黄等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黄等人,从黄等人处获得的钱款(近300万元)大部分用于约定的A项目;在后续款项的使用过程中,确有近150万元归个人使用,但如实告知黄等人其使用的款项情况;同时,积极与黄等人沟通,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始终积极创造还款条件,无逃匿等逃避还款的相关行为。本案证据证明,陈某处罚近150万元无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批准逮捕之前,由于卷宗的不完整和片面性,检察机关也需要一份来自辩方的案件整理,以便检察机关客观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陈某对本案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2019年,、张、陆三人各出资70-80万元用于项目a的初期运营,后因承接B公司等关联公司业务,运营成本增加,资金不足。

2019年9月底,与黄某、庄某、王某某、徐某某电话沟通。他们来现场考察后,同意投资A项目,因为都是朋友,所以没有签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告诉他们投资风险,告诉他们“最大的风险就是资金收不回来”。

一开始他们四个想以股份的方式参与A项目,我不同意,于是我们同意合作,每笔生意给他们提成。我们每笔生意赚10块钱左右,给他们4块钱的提成和分红。四个人的捐款分别为黄169万、庄160万、王60万、徐120万。

从2019年10月开始,由于合作方C公司涨价,我们的利润减少了。我们每单只能赚5元起的钱,我们给他们每单2.5元的佣金。

在此期间,因王某某、徐某某出资款提前到账,实际参与提成。王某某共获得提成约6万元,徐某某获得提成约20万元。由于庄的捐款是10月底到的,黄的捐款直到11月才到。由于到账时间晚,客户B公司没有及时与我们核对并回款,所以一直没有给庄、黄提成。


以上四人共出资509万元,其中近300万元我实际投入项目A,主要是转账给C公司做成本。在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里,“C公司”APP可以查相关转账记录为证。除此之外,张某手机里还有一些转账记录,还有其他费用,如租车费用约15万元。

上述四人出资的509万元中,有150万元左右,我没有投入到项目A中,是个人使用。

2019年12月,经与C公司核对,发现自11月起,由于C公司不再优惠,我们经营的A项目处于亏损状态。12月,我将部分款项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告诉黄等人,黄等人要求我还钱。

因为不可能一次性偿还所有的钱,原因如下:

1.我和庄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我每月还他15万,贷款在2020年2月30日前还清。只签了一份协议书,在庄手里,但协议书的电子版是庄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我和庄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我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后交给庄。

2.本人与黄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2月30日前还清款项。我们约定另一个项目D产生的利润全部用来还他的钱。如果月利润少于20万元,我和张就把工资差额补上。我于2019年3月6日上午在D项目办公室与黄某签订了还款协议。这一事实请公安机关调取D项目办同步视频为证。

3.我与徐某某、王某某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约定每月再还他10万元。我和王某某很熟,他说可以先还别人的钱,再还他的钱。

另外,在“D”项目前期,黄某在对接。黄某曾表示,经营费用全部由他出,所得利润全部用于还款(徐某当时在场,可以证明)。本来和黄约定3月份还他50万,但是因为“D”项目,我跟他说如果还了你就没有D项目的钱了,以后也不还了。黄某随后同意我给D项目投入50万,黄某也出资30多万。

2019年3月15日,黄报案,2019年3月22日,被刑拘。

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请办案机关调查核实。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构成诈骗罪。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向黄等人借款时,约定的款项用途为A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发明的,且大部分款项(约300万元)在投入实际操作,而并未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黄等人。

首先,根据的陈述,黄等四人在向借款前,曾实地考察过A项目。他们对项目有了初步的了解和风险评估,仍然同意做出贡献。此外,黄等人原本希望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其中。这一事实可以证明黄等人与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一定的投资性质。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出借本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利息一般按照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收取。但在投资关系中,投资方通常在投资后参与利润分红。本案中,与黄等人约定的是按照A每笔订单的利润给黄等四人提成和分红,而不是约定借款的具体使用时间和借款时收取多少利息,所以双方之间的借款具有典型的投资性质。在投资关系中,投资者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损失。请特别注意这个事实。

其次,提出,公安机关查获的手机“C公司”APP中有其通过向C公司转账的方式支付账单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将从黄等人处获得的钱款大部分实际投入到实实在在的“A”项目中,实际向王某、徐某共支付分红约26万元。由于陈某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证据应由办案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最后,关于项目A,陈某家属于5月20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陈某与陈某公司股东C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核实。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在取得黄等人投资款的过程中,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而是基于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投资和投资成本向黄等人要求投资,并没有骗黄等人的钱。


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我有证据公安为啥问都不问(民间借贷涉诈骗罪案件,如何在侦查阶段争取有效辩护?)

其次,本案有争议的是,在取得黄等人的出资后,并未将全部款项投入A项目,而是将部分款项(约150万元)归个人使用,但这只是事后对款项的不当使用和处分,不涉及诈骗罪。

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本人也承认,黄等人出资的509万元中,除实际投入A项目经营的约300万元外,其余150万元归个人使用。黄等人在本案中向公安机关申诉的核心事实是,未将全部款项用于项目运作,黄等人认为“未将全部款项用于项目A”是诈骗行为。

对于该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并未以虚构的项目骗钱,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以真实的“A”项目与黄等人沟通时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目的,且主观上已明确开始“策划”非法占有黄等人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本案应当认定的是,陈某拿到钱后,在实际使用该笔钱的过程中,部分款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被用于个人目的,但我们不能从事后部分款项的使用情况推断陈某借款时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显而易见的事实有:项目真实合法,大部分款项实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存在逃避,主动沟通并达成还款协议等。基于上述事实,不应认定陈某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目的。


第三,没有逃废债务,而是积极创造还款条件,并与黄等人达成了书面或口头还款协议,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明确了每月的还款金额和还款计划。这些事实可以证明,事后并未非法占有该部分款项,与黄等人之间应认定为经济纠纷。

本案中、黄、庄签订的书面还款协议,本人向辩护人强调,在公安机关提审时已向办案民警如实陈述了事实。此外,陈某还提供了与上述两人签订书面协议的相关证据线索:

1.黄、庄各持一份还款协议,要求办案机关在依法告知黄、庄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向黄、庄调查核实;

2.与黄在D项目办公室签订还款协议。办公室的同步视频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3.在与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庄某将还款协议的电子版发给,陈某表示打印出来,签字盖章,然后将还款协议交给庄某。该事实可以证明双方确实签订了还款协议的事实,并督促办案机关依法从陈某被扣押的手机微信中调取相关证据。


第四,本案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了A项目外,与黄还有D项目的合作。双方同意将D项目的收入及等人在D项目的工资作为对黄的还款。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2019年12月,在告知黄等人部分出资由自己使用后,没有逃匿、逃废债务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一直与黄等人积极沟通还款事宜,有实际的还款计划和还款行为,证明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此外,经与家属确认,黄某向家属邮寄了一张收据,证明其在案发后已收到还款45万元。这45万元属于D项目的利润,根据的陈述,案发前他与黄约定D项目的收入作为他对黄的还款。还款事实可以证明,本案中,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均未逃避债务,且一直通过自己的努力向黄等人偿还借款。

由于证据没有家属签字,待家属签字后,将依法提交办案机关。


第五,根据的陈述,在经营A项目过程中,王某某获得提成约6万元,徐某某获得提成约20万元。如本案认定陈某、黄某、王某、徐某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述金额应视为陈某案之前的还款金额。

此外,陈某家属收到一份徐某某出具的《证明》,其中徐某某称没有欺骗徐某某,徐某某也没有被欺骗,认为不应追究诈骗责任。"

证据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向徐某某核实确认。

本案上述部分辩护意见的内容,旨在总结整理案件、整理证据、提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的整体逻辑,以供交流讨论。

刑事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是一个阶段性的结果,但对于辩方的意义不言而喻。当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属于一个案件类型,后续会继续讨论如何进行各个阶段的刑事辩护。

本文标签: 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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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星光夢想家

    星光夢想家

    2022-03-11 18:33:39    回复

    客户B公司没有及时与我们核对并回款,所以一直没有给庄、黄提成。以上四人共出资509万元,其中近300万元我实际投入项目A,主要是转账给C公司做成本。在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里,“C公司”APP可以查相关转账记录为证。除此之外,张某

  • 骆灵韵栋

    骆灵韵栋

    2022-03-11 11:01:36    回复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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