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2
基本事实
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是被告某食品公司的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两家公司还没有签署书面供货合同。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唐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声明称,“2014年1月6日前,某食品开发公司未向某食品公司收取34935元;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某食品开发公司向某食品公司供货数十次,货款共计165 610元。某食品公司向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10次,使用运费1次,共支付货款160050元,尚欠某食品开发公司40495元。”2015年8月24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叶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欠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人民币40495.00元,即40404995元。借方:叶某。备注:欠条付款后作废。2015.8.24”,唐在借据上签署“财务确认无误”并签字。之后,某食品公司和叶某均未支付所欠款项。
案件焦点
非实际购买人叶某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其愿意与实际购买人共同支付货款的表示?
裁判要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了一份叶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原告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盟。庭审中,叶某辩称,欠条确实是他开的,如果某食品公司不付款,愿意慢慢还;某食品公司辩称,叶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将债务转移给叶某,而是叶某将货款40495元对应的货物给了外人。认为我院叶某是否将原告销售给某食品公司的货物交给外人,是叶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承担实际债务人某食品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因原、被告均否认叶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故叶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叶和某食品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40495元,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重庆某食品公司与叶某共同向原告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4049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04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食品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和分析
这个案例需要区分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的情况下,将合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该债务的法律主体;债务转让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本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均否认叶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债务转移,叶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被告某食品公司仍是债务的主体,其仍有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未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入账不需要原债务人同意,因为这种行为不会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参与,但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然结果。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债务与被告叶某无关,但他以个人名义向某食品开发公司出具了未清偿票据证明,即他强加于自己的债务负担,是他自愿实施的法律行为。这个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这个法律行为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应该由他来承担。故应判决叶与某食品公司共同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4049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文标签: 欠条不见了应该写个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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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森林小贩
2022-03-11 14:34:52 回复
基本事实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是被告某食品公司的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两家公司还没有签署书面供货合同。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唐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声明称,“2014年1月6日前,某食品开发公司未向某食品
小猪配王子
2022-03-11 21:26:12 回复
并签字。之后,某食品公司和叶某均未支付所欠款项。案件焦点非实际购买人叶某向原告出具货款欠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其愿意与实际购买人共同支付货款的表示?裁判要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
卖萌小王子
2022-03-11 22:17:17 回复
基本事实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是被告某食品公司的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两家公司还没有签署书面供货合同。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员工唐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声明称,“2014年1月6日前,某食品开发公司
猖狂浪子
2022-03-11 16:00:00 回复
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承担实际债务人某食品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因原、被告均否认叶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故叶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叶和某食品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40
川岛出逃
2022-03-11 21:44:50 回复
叶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被告某食品公司仍是债务的主体,其仍有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未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入账不需要原债务人同意,因为这种行为不会损害原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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