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赵某拿着一张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借据上写明“今借赵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还款期限至2021年8月7日,2021年2月8日。”同时,“借款人”有王的名字。庭审中,王辩称,借条上的签名不是自己写的,而是自己从未向赵借过钱。法院要求赵某提交其他证据予以支持,但赵某表示除借条外,其无其他证据。双方签名的真实性不存在争议,因此申请笔迹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申请笔迹鉴定呢?
法律分析:
赵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并提供了借据,但被告对赵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赵某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赵某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并承担举证责任,即申请笔迹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对这一规则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一)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引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赵某仅依据借条起诉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赵某是主张借贷关系存在即积极事实的一方,应对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签名,但由于被告王不承担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责任,即消极事实,赵的举证责任未完成,应申请鉴定,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借据是私文书证,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承担。
律师提醒:
本案中,赵主张以借条证明借款事实,赵应对借条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鉴定意见是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形式,赵在本案中应当申请鉴定。否则,无法查明借条真伪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本文标签: 欠条不见了应该写个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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