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2 | 评论:1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军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非法讨债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规定的新罪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东莞首例。
收高利贷非法债务,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四川男子陈某军、曾某平、王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共同投资高息放贷业务,先收取砍头利息,后每月收取贷款金额5%-8%的高额利息。
在此期间,为追回高额利息,军纠集四川老乡曾某平(男)、李某峰(男)等人分分合合。他们多次以威胁、尾随、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军为组织者,曾某平、李某峰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作恶多端,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9月、11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先后将上述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张等人对军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伙,三人被判非法讨债罪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军、曾某平、李某峰等人结伙,采用威胁、恐吓、盯梢、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为收取高息借款所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讨债罪。
三名被告人为收取高息贷款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盯梢、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作恶多端,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系《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其中,被告人陈某军为该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被告人曾某平、李某峰为该恶势力团伙成员。被告人陈某军、曾某平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对非法讨债罪表示认罪,部分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讨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曾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李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回各人账户内被冻结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和手机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s2/]法官说法:为何将本案界定为“催收非法债务”[S2/]
负责此案的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新颁布的罪名“非法收取债务罪”已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讨债罪。
文/广州日报新华网记者:刘通讯员:黄
广州日报新华都市编辑: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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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饶舌大佬
2022-03-11 16:10:30 回复
五万元;判处李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回各人账户内被冻结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和手机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s2/]法官说法:为何将本案界定为“催收非法债务”[S2/]负责此案的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退到无路可退
2022-03-11 11:16:34 回复
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讨债罪。
鸢飞
2022-03-11 18:28:30 回复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军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非法讨债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规定的新罪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东莞首例。收高利贷非法债务,社会影响恶劣法院经审理
半夜清风
2022-03-11 12:02:51 回复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军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非法讨债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规定的新罪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东莞首例。收高利贷非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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