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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时如何收回?看完直收,日前,鞍钢股份的一则公告引起了极大关注:8月1日,鞍钢股份公告称,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收取的货款部分为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截至7月31日,公司持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时如何收回?看完直收,日前,鞍钢股份的一则公告引起了极大关注:8月1日,鞍钢股份公告称,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收取的货款部分为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截至7月31日,公司持有的3.3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此外,公告还透露,截至7月31日,仍有高达4.94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能在未来被后续贴现方追索。央行沈阳分行迅速辟谣,表示本公告所指的金融机构为个体财务公司,非商业银行。严格来说,公告中所说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该是指由付款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是因为在票据体系中,金融公司签发的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都体现为银行承兑汇票,所以有时统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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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不禁让人想起去年7月宁夏宝塔石化集团170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违约事件。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现象频频发生,原因在于商业承兑汇票以单位和法人的商业信用为基础,缺乏公平公正的第三方严格审查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支付能力和贸易背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出票人无需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可以说,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面临着更大的兑付风险。

商业承兑汇票律师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如何追索?看完直接收藏了)

那么,商业持票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持票人在遭遇商业承兑汇票退票时,不仅可以依据基本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等,要求合同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关系要求相应的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应对案件进行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律关系阐述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1。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当保证已经履行提示付款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人付款;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经解释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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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承兑汇票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绝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有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是对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提出要求的权利。,按照账单上记录的金额全额付款。只有当票据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对其所有前手行使二级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签发的拒付证明。

那么,什么是拒付证明呢?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持票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可以起到拒绝证明的作用,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宣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4、行政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和付款人逃跑或者失踪的证明;

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受款人和付款人的死亡证明。

拒绝证明是持票人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前手有履行能力而承兑人无履行能力时,能否取得拒绝证明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得到付款。

实践中,持票人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意出具拒绝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外,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请公证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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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汇票逾期付款一案中,陕西开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证取得了拒付证明。陕西开发公司指定其代理人和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出具拒付证明。但公司财务总监表示,汇票短时间无法兑付,要等政府工作组的消息,所以无法出具拒付证明。这一情况得到了在场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随后,在陕西开发建设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公证书被人民法院受理,认为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陕西开发公司胜诉。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绝证明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前手或者所有票据债务人。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前任,或同时向票据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此,建议持票人向票据的所有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

持票人未及时书面通知其前手的,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汇票金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持票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仍不能得到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的选择应具有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时效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因迟延行使票据两年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其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未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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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所有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可以对上述任何一个、几个或全部人行使追索权,无需特定顺序,要求其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所有人进行追责,很可能导致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通知,从而大大延长诉讼时间,权利人的权利长期无法实现。

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至少要考虑两个因素: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被告是否便于通知。

而且,如果被告人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在起诉的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后期的顺利执行。

5。持有人应明确声明。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除可以追索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外,还可以追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结算日止。

6。持票人应当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汇票付款地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记载付款地的,票据付款地为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即代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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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很多被告,不同被告的所在地也不尽相同。持有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起诉时不妨加入一个本地被告,可以免去异地奔波、审理的辛苦。

如果持票人能够在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准确及时地做到以上几点,就可以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主动权,增加胜诉和被赔付的概率。

7。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何应对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能会遇到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其中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如下:

1.被告辩称,原告即持票人未能提供合法的拒付证明,因此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虽然《比尔·劳》规定取得拒绝证明是收回全部票据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票据被实际拒绝,即使持票人不能提供合法形式的拒绝证明,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的逾期付款事件中,有几家企业未能取得合法的拒付证明,但这些企业确实在汇票到期后履行了提示付款义务,并在未被承兑后立即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发送了律师函。在这种情况下,承兑人仍然拒绝付款,没有回复。法院据此认定,汇票实际上处于拒绝付款状态,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因此支持持票人的诉讼请求。[2019苏0891民初第791号判决书]

2.被告辩称,票据的基本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如持票人无法提供与其直接前任的交易凭证和合同等。

根据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一般认为票据无因,即使该因无效或有瑕疵,只要票据背书连续合法,不影响票据效力。

3.被告辩称,持票人仅起诉部分付款义务人,还应起诉所有付款义务人,特别是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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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前一条已经讲过:根据《比尔·劳》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所有持票人的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对上述人员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所以这个异议也是站不住脚的。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务-让电子票学习更简单,做普及电子票知识的领导者,关注“让电子票学习更简单”Tik Tok,免费获取全套电子票视频操作教程)

本文标签: 商业律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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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月下温酒

    月下温酒

    2022-03-11 10:54:38    回复

    管理机制,出票人无需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可以说,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面临着更大的兑付风险。那么,商业持票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持票人在遭遇商业承兑汇票退票时,不仅可

  • 入虎穴得虎子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1 21:42:17    回复

    ?看完了直接收藏。2。商业承兑汇票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绝证明。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有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是对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提出要求的权利。,按照账单上记录的金额全额付款。只有当票据的承兑人或

  • 卞蓉辰丹

    卞蓉辰丹

    2022-03-11 10:51:57    回复

    别见外

  • 方成阳维

    方成阳维

    2022-03-11 10:51:57    回复

    那确实

  • 苏姣鸣冠

    苏姣鸣冠

    2022-03-11 10:51:57    回复

    不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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