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1
作者|唐舒
出发地:法国-法兰西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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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同居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处理。但如果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则可以按照共同财产的形成和处理原则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1.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郝某的多张银行卡长期被张某使用。
2.经查,张某名下在北京注册的5套房产,在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银行卡提取大量现金并转账给开发商支付购房款。
3.张某与郝因感情不和,对涉案房产权属发生纠纷后,向海口中院提起同居关系分析诉讼。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郝、张在涉案5套房产中各占50%股份,驳回郝的其他诉讼请求。
4.张、郝均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海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海口中院认为,本案中,郝与张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财产不能理所当然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共有人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除外。本案中,郝某的多张银行卡被张某长期使用,张某在还贷期间多次使用郝某的银行卡提取大额现金并转账给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为共同购买,属于共同共有。再者,根据《民法》第三百零九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份额”、郝某、张某不能证明其出资的具体份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故判决郝某、张某对上述五份涉案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
最高法在再审裁定书中认为,张某主张其与郝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张某控制、使用郝某银行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银行卡购买涉案财物的行为应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投资。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损失,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伴侣也可以作为共有人分割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据此还可以发现法律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了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所有权。但在同居关系下,一方还需要承担证明另一方名下财产为共同所有的责任。因此,只要我们有能够证明对争议财产的贡献和共有人身份的证据,即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的,要就涉案财产签订相应的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与婚姻不同,同居往往是不稳定的,没有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所以在同居结束时,很容易产生同居关系和财产分析的纠纷。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居双方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签订一份关于同居财产的协议,这样既可以避免纠纷,也可以作为日后双方结婚登记后的婚前财产协议。签订财产协议,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日后分手时,对财产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未约定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情形的除外。
第三百零九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同等额享受。
物权法(已过期)
第一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对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同等额享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无效)
第十条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的“我们的想法”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张某虽不承认同居关系,不承诺与郝结婚,但对郝交往的目的十分清楚,也不否认郝追求与其结婚的事实,且在多次拒绝郝的求婚后仍与郝保持密切联系,并长期、多次、无偿从郝的银行卡中提取大额现金并转账。他主张用郝的银行卡刷卡,采取当前行为,与郝形成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借条、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属于借贷关系,郝只需要转账或者交付现金,而不需要直接将银行卡交给张某长期控制。所谓张某豪不喜欢用银行卡,却让张某在有大额消费时刷信用卡实现免年费,快速积累积分兑换礼品、飞行里程和争取更高的信用额度,这种做法不合理,缺乏公信力。张某控制、使用郝某银行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银行卡购买涉案财物的行为应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投资。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郝某与张某实际存在共同投资房产的约定,且双方对涉案的5套房产存在共同关系,并无不当。至于具体一笔款项的支付是购房款还是购房相关税费的支付,不影响共同投资关系的认定。
(三)双方确定相等的份额
鉴于双方关系非常密切,对所购房产的各自份额没有约定。涉案房产通过支付首付和银行贷款购买,购买后也通过出租获得部分收益。张某管理并使用郝的银行卡,郝还将现金送给张某等。故不能认为郝对涉案5套房产的出资仅限于通过郝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张主张郝某对共有房产的股权份额按郝某信用卡支付的金额占总房款的比例确定,但认定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无法明确界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财产双方享有同等数额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郝与张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终字第95号]
延伸阅读
听云律师在检索大量类似案例的基础上,将相关裁判规则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在同居关系中,各方出资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刘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青民载29号]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归双方所有。二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处理不当。
2
如果在同居纠纷和财产分析中无法查明贡献份额,则应在平均份额分割的基础上,考虑实际情况,如贡献大小等等。
案例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刘与黄惠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载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红皮玉是黄惠勋、刘帮助阿里木·阿布都克里木考察冰岛石矿,传授技术,并给他阿里木·阿布都克里木出玉的仪器、工具后才产生的。事实上,双方是等价交换,即黄惠勋和刘提供服务和工具,阿里木·阿布都克里木支付玉石的价款。因此,黄惠勋认为,红玉是阿里木·阿卜杜克里木亲自送给他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从涉案红皮玉的收购过程来看,黄惠勋主要帮助考察冰洲石矿并传授技术,因此黄惠勋在涉案红皮玉中应占有较大份额;刘也陪同考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刘也参与了这次的红玉之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黄惠勋拿70%的份额,刘拿30%的涉案红玉份额是合适的。”
【/s2/】案例三:【/s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付某某与甘某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1【(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开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案件”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是违法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制裁,否则会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保护合法结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傅某某要想“将涉案的11项财物视为共同财产”,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物是“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收入购买的财物”。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付某某在同居期间无工作,无经济来源,也无证据证明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甘某1提供证据证明其从新加坡转账并投资购买了11套涉案房产。付某某主张分割上述资产,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同时,为了更好地照顾甘某的成长,甘某1还自愿将位于琼海市鲁大镇农贸市场的二层铺面房屋赠与甘某并登记在其名下,铺面租金由付某收取作为其与女儿的生活及教育费用。因此,原审判决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已经考虑到了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照顾了妇女和子女的利益,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案例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魏某与被申请人石某同居关系纠纷作出的(2013)豫法里二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魏某向石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且魏某欲解除同居关系,魏某承诺赔偿石某5万元。生效判决支持石某要求魏支付上述5万元。
案例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与同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钟艺字第00070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取得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索取的财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民字第112号《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这里定义的“一般共同体”不同于基于合法婚姻的权利义务的共同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关系等除外。“,故原审认定双方的出资登记份额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双方应按登记内容享有各自的份额,并无不当。
本文标签: 起诉同居析产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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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1:2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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