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肖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007098719):
本机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穗)成处罚决定字[2021]第000346-1号)。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通知书》(编号:(穗)成处罚提醒字[2021]第001007号),请立即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穗)成处罚决定字[2021]第00346号-。
其他法律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催告书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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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1 13: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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