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湘自然资源条例[2021]01号
被告人:曹伟,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身份证号:43032212288012。
曹亚辉,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身份证号:43032202071020。
曹,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身份证号码:43032208241021。
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7组
理由:湘乡桑枣安置区项目已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表[2016]郭征土字第1524号),同意征收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你家房屋在征收红线内,必须拆迁。2016年9月14日,湘乡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湘乡土工字〔2016〕34号)。2016年10月12日,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湘乡政布〔2016〕34号)。
2019年3月,因机构改革,湘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更名为湘乡市优化人居事务中心,职责和职能不变。湘乡市人居环境优化中心(以下简称优化机构)按程序受理并承担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后,会同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对你户被拆迁房屋进行了测量登记。根据查阅你房屋建筑档案及相关资料,经市征地拆迁联席会议确定你房屋拆迁实际建筑面积为374.73平方米。认定合法占用面积374.73平方米,合法补偿面积374.73平方米(其中:砖混建筑350.48平方米,砖混楼板9平方米,砖木窝棚15.25平方米)。认定有合法建筑面积住房的人口为0,有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的人口为1。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汉〔2013〕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拆迁机构将按照房屋货币安置方式对你单位依法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补偿。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626,349.00元(已扣除配套征地拆迁补偿费149,892元)。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8日、2019年2月15日,征收拆迁机构分别向曹伟、曹亚辉、曹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告知您户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情况。2019年10月8日,根据湘乡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湘乡市优化人居中心)的申请,依法拆迁的房屋及设施补偿款626349.00元(配套征地拆迁款149892元)已公证提存,你户可到公证处提取。你们拒绝接受补偿和征地,阻碍了城市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土>:
本项目立项以来,湘乡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及村民多次召开征收拆迁会议,并多次到你家进行征收拆迁政策的解释和宣传,但你家仍拒不配合征收拆迁工作,阻碍了城市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建设的推进。经审查,你户坚持的要求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我局依法不予支持。
2020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户送达《限期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湘自然资规〔2020〕01号),告知你户作出限期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户于2020年3月9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我们的研究,你的家庭
2020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户作出土地使用权限期决定(湘自然资源法〔2020〕01号),责令你户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完成拆迁并交出土地。逾期未完成拆迁和土地的,移交。告知你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或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你院于2020年11月9日因不服我局作出的(湘自然资源法2020.01号)土地使用权限期变更决定,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裁定驳回原告曹伟、曹亚辉、曹的诉讼请求。你户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号行政判决,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提醒:责令你户自收到本《限期土地使用权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拆迁并移交土地。你方有权在收到本限期开垦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在此敦促你
石翔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6日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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