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3
第六十条辩护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有必要、不适当或者不可能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从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者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从个人处收集和转移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者签字。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姓名、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为原件等内容。,由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解释:
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程序。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条删除了这一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不同于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而是解决了辩护律师无法取证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作为辩护律师获取证据的司法“辅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也可以由辩护律师申请到场。
(2)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是在“协助”辩护律师取证。鉴于此,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同时,基于证据开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告知人民检察院。
摘自《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刘敬坤主编)第60条
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下午17:31自习室
本文标签: 律师调取证据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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