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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一:(2020)豫第389号基本事实:张系a公司股东兼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交谈后矛盾激化,发展为打架斗殴。经重庆两

案例一:(2020)豫第389号


基本事实:


张系a公司股东兼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交谈后矛盾激化,发展为打架斗殴。


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三、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后,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9年5月13日,渝北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高等法院认为:


打架致人重伤要负什么责任(员工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三个案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的伤害性质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因公司经营状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某在某物业办公室发生纠纷。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成双方打架,并受伤。虽然张三的受伤在某种程度上与履行职责有关,但这种联系并不直接。张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在与他人打斗中被他人打伤 因此,张三受伤与其履行股东、公司管理人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案例二:(2020)豫第455号


基本事实:


王是一家检测公司的实验室员工。2018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某指使案外人谢某对实验室外墙反弹装置进行操作时,遭到案外人即实验室主任李某的训斥,并指责王某对办公室坑洞外墙进行反弹。双方为此吵了起来,然后各自回办公室上班。


9时许,案外人李与其他员工准备前往工地项目部某分部参加活动。上车时,王拦住了李这个外人,不让他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李将手中的头盔举至王的左耳处,被同事劝退。纠纷平息后,王报警至公安机关,在同事的陪同下,前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重庆东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耳聋(左)和外耳挫伤(左)。


王向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3月28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于2018年6月11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2019年10月15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巴南人社局撤销工伤决定通知书》,决定撤销2019年5月7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19年10月24日,巴南区人社局作出《巴南人民社会保险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2018年6月11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案件。现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现王不服巴南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诉讼。


……


高等法院认为:


事件虽然源于工作,但双方的言行已经偏离了工作范围,变成了个人之间的虚张声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的实质在于,员工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活动中受到暴力伤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法律并不保护员工之间的个人争吵和打架,即使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争吵和打架,这种方式也是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公安机关已根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王某与李某因争吵造成的打架伤害作出处理,李某因伤害申请人王某的行为自行承担治安法律责任。基于此,被申请人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适当维持。故王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案例三:(2020)豫280号


基本事实:


万盛区某花园小区物业由物业公司管理。杨受伤时是物业公司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


2017年9月25日8时30分许,杨某在万盛区某大道西城花园小区工作时,与业主李某因其他业主石粉被盗,引发双方关于物业管理责任范围的纠纷和争吵。然后他们在小区2号楼车库门口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杨不小心踩到空伤了腿。


据医院介绍,受伤部位诊断为:胫骨右下粉碎性骨折;右上腓骨骨折;左上睑挫裂伤。


2018年1月16日,杨向万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3月19日,万盛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重庆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0日,万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5日8时30分对杨某的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所受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某因物业管理问题与李某在工作时间、地点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杨不慎踩到空摔断了腿,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万盛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妥。申请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涉及的“工作场所”和“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概念的理解过于狭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来源:子飞宇说劳动法,供普法参考。

来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微信官方账号

本文标签: 打架致人轻微伤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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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凡间来客

    凡间来客

    2022-03-11 13:02:27    回复

    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案例二:(2020)豫第455号基本事实:王是一家检测公司的实验室员工。2018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某指使案外人谢某对实验室外墙反弹装置进行操作时,遭到案外人即实验室主任李某的训斥,并指责王某对办公室坑

  • 星辰照亮烟火

    星辰照亮烟火

    2022-03-11 10:23:02    回复

    起来,然后各自回办公室上班。9时许,案外人李与其他员工准备前往工地项目部某分部参加活动。上车时,王拦住了李这个外人,不让他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李将手中的头盔举至王的左耳处,被同事劝退。纠纷平息后,王报警至公安

  • 小季风

    小季风

    2022-03-11 13:06:12    回复

    发生推搡。在推搡过程中,杨不慎踩到空摔断了腿,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万盛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妥。申请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涉及的“工作场所”和“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概念的理解过于狭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故申请

  • 诸裕骅凝

    诸裕骅凝

    2022-03-11 09:33:31    回复

    怎么啦

  • 甄娥芬刚

    甄娥芬刚

    2022-03-11 09:33:31    回复

    这叫啥事啊

  • 苏伯岚明

    苏伯岚明

    2022-03-11 09:33:31    回复

    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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