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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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是否应该补偿的问题上,一般拆迁人会确定房屋是否有产权登记。拆迁方确认产权人后,确认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整合房屋用途,对房屋实行分类补偿。
但是是不是所有无证房屋都被认定为违法?
《城市规划条例》颁布的1984年1月5日,以及自1990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即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那么,拆迁1990年以前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自建连体房,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王原籍吉林省永平村。
1964年,徐从辽宁沈阳下乡到王所在的村子后,他们结婚了。
1980年,两人回到辽宁沈阳买了一套无产权房,并于同年在自家房子旁边建了三套连体房。
2006年初,王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沈阳市居住证。同年7月,当地政府向王的房子发出了强制拆迁通知。
王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认为,政府对其房屋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且在强拆过程中,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保存和妥善保管,不符合正当的拆迁程序。因此,政府应当确认拆除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并做出赔偿。
该案二审后,确认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被告区政府认为,原告无房产证,未经批准自建三套房屋,只能依据《沈阳市无房产房屋拆迁补贴办法》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大打折扣。
原告王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王认为,首先,其房屋建于1980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我不是低保户,也不是低保户,不应该参照政策补偿文件《无产权登记房屋补贴办法》进行补偿。
最高法院再审后认为,确认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被依法拆迁时应当获得的补偿。即不得低于涉案房屋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首先,原告王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除的房屋是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房屋拆迁时,应按当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其次,《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政策性补偿文件,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户或低保户条件、被拆迁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的物质帮助,并不是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最后,最高法认定一审、二审法院未能查清相关事实,这是不清楚的基本事实。因此,对王房屋拆迁补偿金额适用法律法规是不妥当的。
终审判决,对王拆迁的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有照房屋拆迁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合法拆迁应得的补偿。具体数额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区商品房均价确定。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要合理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
在此,在明律师,我建议在遇到房屋拆迁的矛盾时,不要武力对抗执法。被拆迁人在关注当地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和补偿政策的同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理性合法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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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间来客
2022-03-11 14:11:11 回复
84年1月5日,以及自1990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即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拆迁1990年以前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的自建连体房
声名鹊起
2022-03-11 19:41:15 回复
年7月,当地政府向王的房子发出了强制拆迁通知。王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认为,政府对其房屋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且在强拆过程中,未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保存和妥善保管,不符合正当的拆迁程序。因此,政府应当确认拆除房屋属于违法行为,并做出赔偿。该案二审后,确认当地政府的强
扯你双马尾
2022-03-11 13:04:58 回复
规划条例》颁布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拆迁时,应按当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其次,《未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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