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四川证监局对郑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证券代码:600321)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项目,对亚太(集团)会计学院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执行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亚社A专审字[2019]第0010号)进行了审计,经调查,上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前期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二)2018年,向全友股份销售郑源股份达3.76亿元,约占公司板材业务收入的46%。但在《审计底稿-业务维护评价表》中,被审计单位是否依赖主要客户的评价结果为“否”,且未给出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一般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郑源股份存在某些类型的交易,如大额关联交易,但审计文件中没有一个或多个重要性级别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交易类型、账户余额或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第十条的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的问题
(1)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
未履行郑源证券总部外币账户汇率核查程序;逾期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公司的应收账款履行检查程序;子公司嘉瑞源实业预收账款未进行合同检查程序;未履行郑源股份空港口工厂收入真实性检查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B)信函确认程序不到位。
首先,通信控制记录是错误的。如郑源有限公司板桥厂应收账款对应证底稿中,应收账款函显示成都欣荣贸易有限公司本年无金额,而应收账款明细表显示本年金额为64000元,与对应证明细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一些对应控制的有效性不足。亲自调取书证部分记录无现场录像,未登记对方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有些邮件缺少发送存根和回复文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首先,部分审计证据缺失。比如,郑源的年报披露了重要诉讼,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底稿;郑源股份总部手稿中的长期贷款明细表列出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索引号,但没有手稿中与索引号相对应的附件信息。
二是部分审计证据不足。如郑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收入的确认,仅取得了与大连鸿运粮食、大连良顺通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少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结算发票的查验记录。
三是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符。郑源股份板桥厂底稿显示有跨期销售费用,审计描述无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相关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或未实施。
一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结论缺乏依据,与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未得到有效测试和识别。如郑源股份“资金运作周期-银行存款及票据管理”控制点的测试结论是“收支核算及时准确”。经查,2018年,郑源有限公司注销了4个银行账户,但郑源有限公司未对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大额资金收付进行核算。
二是没有对已确定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根据郑源的《销售与收款周期——了解销售与收款流程矩阵》,您确定了“客户开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等五个关键控制点,但您只对“框架协议、合同或订单的订立”和“发货与收款”两个控制点进行了控制测试,而没有对其他三个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
第三,控制测试没有获得有效的样本证据。比如聚丰源“购付款周期-预付应付款”控制点的试卷,选取的样本数据是郑源股份的相关会计凭证,而不是聚丰源的相关样本。
第四,没有按照相关审计程序和抽样标准选择样本进行控制点测试。例如,您在郑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试卷中列出了“询问相关责任部门和业务流程经理”、“检查销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并经管理层有效审计”、“检查销售合同信息与销售订单信息是否一致”等11个需要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但实际实施的审计程序只有6个。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试卷中记录了“查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流程,了解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11项审计程序,经查未实施审计程序。
第五,没有对识别出的偏差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比如,当你在“销售与收款周期-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票与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资金运作周期-费用报销”等控制点的测试中发现偏差时,你并没有看到测试的样本量有任何扩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缺陷的评估
未发现内控缺陷整改反馈记录。如郑源《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显示,关联交易的报告、披露和控制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未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信息记录、关联方报表、关联方对账记录及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检查记录等),但未对缺陷进行分类,并注明公司后续整改情况。在自我评价报告中,郑源股份描述了缺陷控制在基准日之前得到了整改,但没有相关文件对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四。发布审计报告
经查,郑源股份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本年度已注销)2018年实际发生18笔银行收付款项共计9.19亿元,未在财务账目中核算,导致2018年一季度分别低估资产22661.4万元、低估负债22661.4万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6.80%。但审计未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试卷中记录的控制测试执行频率不一致,试卷中关于控制缺陷的结论不一致,记录的内部控制缺陷结论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测试试卷,试卷填写错误或信息矛盾等。,不符合《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综上,亚太(集团)会计学院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第六条:为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适当;(2)获取管理层认识并理解其责任的审计证据。管理层的责任包括:(1)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2)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使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三)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这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一般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意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战略时,应当确定财务报表的总体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如果存在一项或多项特定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尽管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但合理预计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如果评估认定的诉讼或索赔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显示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实施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还应当寻求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发送管理层准备的问询函,并要求外部法律顾问与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法律法规禁止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与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提及或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1)抽样结果;(二)审计抽样的使用是否为注册会计师对被测试人群的结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坚持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公布验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信用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详情如下: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检查了郑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股份)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亚社A[2019]0021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亚社A[2019]0010号)。经调查,上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前期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郑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晚于实际业务开始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关于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约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的问题
三。控制缺陷的评估
四。发布审计报告
经查,郑源股份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本年度已注销)2018年实际发生18笔银行收付款项共计9.19亿元,未在财务账目中核算,导致2018年一季度分别低估资产22661.4万元、低估负债22661.4万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6.80%。但是审计并没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你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然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提醒您: (一)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李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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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秘之人
2022-03-11 17:02:15 回复
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三。控制缺陷的评估未发现内控缺陷整改反馈记录。如郑源《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显示,关联交易的报告、披露和控制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未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信息记录
江湖惊叹
2022-03-11 17:02:43 回复
账款管理”、“资金运作周期-费用报销”等控制点的测试中发现偏差时,你并没有看到测试的样本量有任何扩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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