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2
杨女士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丈夫的刑事申诉案件,前期垫付了50万。后来她发现律所没有尽到责任,然后电话微信就失联了。故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的协议全部无效;律师事务所将退还律师费50万元。11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中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女士诉称,2018年,丈夫被法院以骗取外汇罪定罪。经人介绍,侯杨女士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律师聘用协议》。签订协议后,杨女士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万元,但律师事务所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此后律所要求再支付200万被拒绝,随后律师不回微信,也不谈代理案。杨女士向律所提出解除委托协议,律所拒绝答复。律师事务所采取刑事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用,收取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与刑事再审立案、再审审理、刑事罚款和退赔等刑事审判结果直接挂钩。显然属于风险代理合同,律师聘任协议的内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条款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依合同条款取得的律师费50万元,故杨女士提出上述诉求。
某律师事务所辩称,双方签订的聘请协议不是风险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收取的50万元律师费没有前提,也没有与任何代理辩护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挂钩。立案和再审是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阶段。就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一样,律师代理费是可以分阶段收取的。根据律师聘任协议,律师事务所已依法履行代理义务,书面各种投诉材料及情况反映等。所有不可逆转的智力成果均由杨女士以不同方式签字认可,并送达相应的司法、监察部门。综上,我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刑事风险代理人以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作为收取代理人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风险代理人收费条款应当无效。
本案中,关于《律师聘用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双方约定委托人杨女士应当以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和量刑结果为条件,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约定数额的费用,符合风险代理的基本特征。因此,《律师聘任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律师聘任协议中其他条款和事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返还50万元律师费的问题。杨女士辩称,涉案律师的聘请协议应认定无效,律师事务所因合同无效取得的律师费50万元应予以返还,且律师事务所仅根据协议撰写了几份报告,未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服务。因杨女士认可律师事务所作出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情况反映等材料,虽主张仅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确认,不能确认律师事务所已提交上述材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是律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杨女士辩称,律师事务所不履行聘任协议约定的义务是没有依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
编辑/白龙
本文标签: 风险代理适用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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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恭君子
2022-03-11 09:19:29 回复
审一样,律师代理费是可以分阶段收取的。根据律师聘任协议,律师事务所已依法履行代理义务,书面各种投诉材料及情况反映等。所有不可逆转的智力成果均由杨女士以不同方式签字认可,
撩妹团长
2022-03-11 14:29:54 回复
以返还,且律师事务所仅根据协议撰写了几份报告,未提供任何其他法律服务。因杨女士认可律师事务所作出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情况反映等材料,虽主张仅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确认,不能确认律师事务所已提交上述材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
爷们儿有颗少女心
2022-03-11 11:10:05 回复
议中其他条款和事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返还50万元律师费的问题。杨女士辩称,涉案律师的聘请协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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