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9 | 评论:3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虐待罪的专业解读(三)虐待罪的客观方面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虐待时的客观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说是区分虐待罪与非罪、此罪与其他罪的关键。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分析虐待罪对时间和次数的要求,以及方式方法的特点来把握虐待罪的客观方面。
1.虐待的“复发”和“持续”
在虐待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在实施的频率和时间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这就是频率上的“规律性”和实施时间上的“连续性”。虐待罪是一种犯罪程度,即只有其危害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才有可能认定为犯罪,否则不能。一般来说,虐待时间越长、越频繁,对受害者造成的一系列伤害就越严重。纵观近年来的典型虐待案件,如“东莞女童虐母案”的施暴者用勺子、扫帚、塑料凳子等工具持续殴打母亲曾某,导致曾某多处受伤;再比如“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施暴者多次通过喂芥末、捆绑等方式虐待“不听话”的孩子。在这些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呈现出长期、反复实施的特点,构成虐待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次或两次,不是经常的、连续的,则不能构成虐待罪,而可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般伤害行为,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其他犯罪。虽然法律条文中对“经常性”和“连续性”没有具体的解释,但在固定的时间内多次实施虐待就是“经常性”,虐待行为持续多久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经常性”和“连续性”。但是,应该考虑到这并不会对预防家庭暴力和个人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反而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2.虐待行为的多样化
虐待的方式和手段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具体可以从行为模式和表现形式两个方面来研究。从行为方式上看,滥用可以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常见的殴打、虐待、捆绑等攻击性行为,是达到虐待目的的典型方式。而常见的不治病、不喂饭等消极方式,就是典型的通过不作为来达到虐待目的的方式。从虐待的表现形式来看,行为人可以通过单纯的肢体残害、单纯的精神残害、身心交替残害来达到虐待的目的。一般来说,常见的肢体虐待包括:拳打、脚踢、刀割、捆绑等。精神残害包括辱骂、讽刺、侮辱人格等积极行为,以及故意冷漠、消极沟通、轻视、疏远等冷暴力行为。在近几年的虐待案件中,可以看出施暴者实施的虐待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复杂的。现在很少用简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实施滥用,而是用作为和不作为交替实施滥用。同样,很少有行为人只使用简单的精神或身体残害来实施虐待,但精神残害和身体虐待是交替进行的。所以在评价一个辱骂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时,一定要有一个全面的看法。在评价一种有害行为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它的积极行为,还要考虑它的不作为。在评估受害人虐待行为造成的伤害时,不仅要考虑其身体伤害,还要考虑其精神伤害。
陈颖,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擅长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多起疑难案件中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办理过的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孙谋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北京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张涉嫌集资诈骗。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罗某,江苏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张,河南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王某某,安徽人,涉嫌诈骗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厅级)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
*宁夏人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死刑被减为死缓。
*北京王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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