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4 | 评论:3
[案例二] :姐姐原告周某丽诉哥哥被告周某勇等共同纠纷案。
——老房子搬迁,为什么兄弟姐妹反目成仇?已婚女性真的没有搬迁份额吗?
[争议焦点]:
1.已婚女性还能享受旧房征收的好处吗?
2.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实际住所的证据?
[初审法院]: 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产]: 公房
[代理律师]: 原告周某丽
[案情简述]:
虹口区唐山路某房屋为公房,原由双方父亲租住。父亲去世后,双方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周某勇。争议房屋户口本有两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后来,被告先后迁走了妻子、儿子、岳母的户口,导致原告一个户口,被告四个户口。
2020年房屋被纳入征收后,被告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740万元。经与原告多次协商,仅索赔总额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但被告仍不同意。被告认为,原告属于已婚女性,户籍未迁出,但长期未在争议房屋居住,不能认定为室友,不同意分割搬迁费。
原告真的很生气,通过网上联系咨询了多位律师,但还是没能下定决心提起诉讼,因为他没有主意。第一,我在争取房子长租,真的没住过多久。第二,对方有四个户口。虽然他们在外地有房,但不确定房子是不是福利分房。
直到原告找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听了他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决定委托他提起诉讼。
“旧改征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冻结了370万拆迁款的一半,并申请了多份调查令,调查被告在其他地方的住房情况。最后查明,被告妻子在新市北路购买了一套公房作为售后产权房。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是已婚女性,婚后几十年并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并不取决于争议房屋,因此不能认定为室友。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婆婆入住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应该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系楼居住条件很差,本节事实不合理。很明显,被告做了伪证,原告再一次怒不可遏。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理性分析,整理了对策。之后,原告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户籍在争议房屋内,原告周某丽在户籍迁入后已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被告妻子曾购买新市北路公房产权,合同显示也享受了优惠,不应认定为室友;被告的儿子在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被告婆婆的户籍是从其配偶所有的房屋迁入的,被告称其户籍是在搬迁前迁入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证人证言与陈述不一致,我院难以采信,且与争议房屋关系较远,无需对争议房屋进行和解,不应认定为室友;故争产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承租人周某勇、其子周某利、原告周某利共同取得并分割,其中周某勇、周某利与争产房屋的来源关系不密切,应适当分割。周某勇作为竞房的承租人,平时对竞房的管理贡献较大,对居住部分的奖励可以分几分。
综上,综合考虑争议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的历史居住状况、其他地方的住房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周某丽可获得货币赔偿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虽然原告对周某勇的儿子是舍友有争议,但判决结果显示原告已经达到并超过了诉讼前的预期,没有上诉。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没有上诉。
[典型含义]:
(1)关于原房屋中“已婚妇女”的征收利益。
首先,认为“已婚妇女”不能享受原房屋征收利益的观点不成立。本质上还是要确定“已婚妇女”是否符合共同生活的三个条件。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已婚妇女”不能享受原房屋的征收利益,本质上是“已婚妇女”不符合合同中的居住条件。比如户籍曾经迁出,回迁后从未实际居住过,或者在别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
(2)证人的证言能否被法庭采信。
我们认为,首先,证人应该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其次,证人证言所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合理,并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如果证人做伪证,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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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找动迁律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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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热情的邻居
2022-03-11 09:09:50 回复
四个户口。2020年房屋被纳入征收后,被告作为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740万元。经与原告多次协商,仅索赔总额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但被告仍不同意
野场浪子
2022-03-11 11:47:09 回复
没有主意。第一,我在争取房子长租,真的没住过多久。第二,对方有四个户口。虽然他们在外地有房,但不确定房子是不是福利分房。直到原告找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听了他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决定委托他提起诉讼。“旧改征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冻结了370万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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