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7 | 评论:2
问: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持“离婚”,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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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按《民法通则》第1049条办理结婚登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9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提起诉讼。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此日期之前,男女双方都已经满足了婚姻的基本要求,应被视为事实婚姻,此后的所有其他婚姻应被视为同居。
在一定条件下保护事实婚姻,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该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已废止)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婚姻关系和解或撤诉的,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如和解不成,应通过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和解,认为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也可以裁定不离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的,可以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给双方挽回婚姻关系的机会,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只能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事实婚姻毕竟不是登记婚姻。原来双方都没有依法登记结婚。当一方坚持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就不可能强迫双方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待遇”不可能完全平等。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不冲突,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仍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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