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退运货物出口的税收规定。
公告全文如下: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在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将退还出口税。
二是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凡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其退(免)增值税、消费税仍按现行规定缴纳。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非税手续的,应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予以退税。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退运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增值税、消费税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已申报抵扣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当提交退运原因的书面说明,证明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6.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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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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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0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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