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0 | 评论:1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以劳动为内容的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论是缴纳社保、年假、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辞退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劳动权益,都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认定劳动关系一直是劳动仲裁中的普遍需求。只有认定劳动关系后,才能提出其他诉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1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2021)辽12民中2399号
2018年7月,宾洋(化名)经人介绍,到铁岭一家食品公司做杂工和劳动者。
双方没有定任何书面合同,只是约定了日工资,按工作天数按月支付。公司将通过工作组管理宾洋的日常工作。
2020年11月4日,宾洋在工作中受伤。住院后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宾洋的仲裁请求,但宾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杨勇在食品公司从事打杂和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属于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宾洋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提交了证人证言,公司会计称:宾洋在公司工作,每天工作都有报酬。如果他不这样做,他不会支付,这是由宾洋决定是否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宾洋2020年10月只提供7.5天临时服务,11月只提供伤前1小时服务。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4日,宾洋正在家里干农活。那天中午,会计打电话给宾洋,联系公司装车。宾洋在装车的过程中受伤了。
此外,出庭作证的公司临时工也表示不熟悉宾洋,并不经常来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
在农忙季节,宾洋可以在家干农活。通常一天的工作有一天的工资,一天的工作没有工资。从领取的工资金额来看,在宾洋出勤天数不固定,每月工资收入也不固定。
虽然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宾洋等人发布了一些信息,但信息内容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宾洋等人管理严格,是否来上班也只需在微信群内通知即可。
公司没有明确宾洋的出席日期,宾洋的出席是随机的,不能体现双方的隶属关系。
因此,虽然宾洋与公司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宾洋的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最终判决】[/s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宾洋与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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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夏夜咏叹调
2022-03-11 15:42:52 回复
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公司提交了证人证言,公司会计称:宾洋在公司工作,每天工作都有报酬。如果他不这样做,他不会支付,这是由宾洋决定是否为该公司提供服务。宾洋2020年10月只提供7.5天临时服务,11月只提供伤前1小时服务。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劳动关系。20
痴汉梦话
2022-03-11 19:58:19 回复
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
少年痴货
2022-03-11 17:03:56 回复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属于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宾洋与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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