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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型案例21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张某佳、张某怡诉董某抚养费纠纷案裁判要旨离婚后,子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

山东法院适用民法典型案例21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张某佳、张某怡诉董某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后,子女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基本事实

原告张、张因与被告董系亲生女儿,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被告与原告父亲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两原告均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后,两原告与其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现在,随着两原告年龄的增长和物价的上涨,被告每月支付给3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足以满足两原告的需求。原告父亲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未支付的抚养费14400元;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离了婚必须给抚养费吗(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一))

董辩称,抚养费只能按每月300元支付。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佳、张某意为张某、董某的婚生女儿。张某佳出生于2004年10月,现就读于东营市利津县某学校,中学特长生。张某怡出生于2012年2月,现就读于东营市利津县某小学,小学三年级。2016年9月,张某与董某在利津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张某佳、张某怡由张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7年4月23日,张某与董某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董某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张A、张B抚养费300元,直至张A、张B独立生活为止。

另查明,自2016年9月起,董某仅支付张某佳、张某怡抚养费三个月。

判断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1。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佳、张某义所欠抚养费14400元;2.被告董某自2020年1月起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8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佳、张某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立法对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免除,承担必要的赡养是其法定义务的要求。这里的抚养费应该具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的费用。

关于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可以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一是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当能够维持其衣食住行、学习、医疗等方面的正常需要,同时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父母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确定。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主体和给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主体只包括两种人: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前者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后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教育的成年子女,或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维修费一般应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并且应该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在实践中,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的普及,大专、中专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日益成为适龄青少年的共同选择。就中国的传统习惯和大多数家庭选择而言,经济独立的孩子支付大学、中专或职业学校的教育费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做法。本案中,张某与被告董某约定离婚后由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而原告张某佳目前在读中专,张某怡为小学生,两人均已入学,生活学习需要一定费用,300元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学习。考虑到张某佳、张某怡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提高了抚养费的数额。但张某与被告董某约定离婚后,被告董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300元,故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未按约定支付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评委简介

沈英娇,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现从事民事速裁工作。

一审独任审判员:沈英娇书记员:王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沈英娇

批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卢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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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高院审计局

编辑:宋志国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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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夸父追日

    夸父追日

    2022-03-11 16:28:51    回复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扶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

  • 大众老公

    大众老公

    2022-03-11 10:26:04    回复

    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评委简介沈英娇,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现从事民事速裁工作。一审独任审判员:沈英娇书记员:王宇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沈英娇批准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卢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怀民。▼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关注 山东高法资

  • 回忆往事

    回忆往事

    2022-03-11 18:22:18    回复

    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1。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佳、张某义所欠抚养费14400元;2.被告董某自2020年1月起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独立生活为止,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张某甲、张某乙8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佳、张某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

  • 阮烁飘会

    阮烁飘会

    2022-03-11 08:09:40    回复

    太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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