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5 | 评论:2
刘帮助伪造证据案
——一律师因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伪造在深圳工作的劳动合同、居留证明、工资单等材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兴初字第1721号53号
基本事实
2017年8月27日,王某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蔡县红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在甘堡大道路口右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柱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军负事故全责,张某柱无责任。
王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河南龙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与张某柱丈夫黄某杰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杰委托律师刘(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张某柱平时居住在新蔡县,按照河南省标准,保险公司应赔偿死亡保险金544640元。为骗取更多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刘某、黄某杰伪造了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春白铁营业部工作的张某柱的劳动合同、居住证明、工资单。基于这些虚假的工作证明,新蔡县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深圳标准支持死亡赔偿金97.3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帮助当事人黄某杰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判决获得高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当事人黄某杰伪造证明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骗取保险赔偿金42926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茂头、刘的犯罪事实及定罪,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悔罪书,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刘系初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考虑退赔涉案款物,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作出(2020)豫1721初字第53号判决:被告人刘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2)前者是一般学科;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3)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的特征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该罪属于法律法规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定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s2/]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赡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本文标签: 伪造证据骗钱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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