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2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真相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诉讼疲劳,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憎恶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否认真相,百般狡辩。这种利用法院民事判决非法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称为“法庭上的骗子”,根本不算侵犯,还扰乱了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行为人在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能否作为伪造证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部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司法处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予以拘留或者罚款。涉嫌虚假诉讼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部分法官听之任之,放任不诚信诉讼发生,未能对虚假陈述行为人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法官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决定了肇事者是否受到惩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完全取决于法官。
就法律而言,法官应该遵守法律,严格执法,惩罚违法的人。只要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都应当积极履行职能,秉公执法,确保违法者受到追究,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别人的观点:
对于虚假陈述,有的辩称:“‘依法不能认定为伪证罪!
原因如下:
在法庭上撒谎的当事人,即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不能称为“伪证罪”。
因为言词证据中的“证言”,即“证人证言”,主要是指非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而是由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所作的证言,而提问者所说的“伪证罪”,在法律上是指证人(第三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言词证据。
因此,作为证据类型的划分,当事人当庭陈述是指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已经是独立的证据,不能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相混淆。即使经法院调查是虚假的,也只能称之为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不能错误认定为伪证罪。否则会混淆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区别,以及其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本质区别。同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与证人的伪证在法律责任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比如刑事检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如实供述,不能指控被告人作伪证,更不能以此为由强迫被告人供述。否则,以作伪证为由强迫被告人陈述的行为,将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诉讼原则。它为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借口,因此不能指控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构成所谓的伪证罪,否则,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视为伪证罪是违法的,也是法律上的荒谬”。
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虚假陈述是明显的不诚信诉讼。虚假陈述不仅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能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人虚假陈述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和依法治国的理念。
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先,所以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然后虚假陈述等同于伪造证据的情况。当没有证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行为人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辩解和否认,相当于行为人伪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行为人作了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理由成立!
此外,诚信缺失、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行为的虚假陈述是对法律的亵渎,是无法无天的表现。在许多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以虚假陈述否认事实、隐瞒真相,法官有时会因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判决当事人败诉。行为人利用法院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亵渎司法权威,致使当事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也可以这么说:很多投诉案件都与行为人的虚假陈述和隐瞒真相有关。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减轻司法诉讼负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诉讼环境,人民法院应当而且应该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正常法庭秩序的,应当予以处罚。作虚假陈述的人,情节轻微的,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行为人的虚假陈述应当作为伪造证据案件予以处罚。
司法权威要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以及依法治国的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什么是情节轻微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民间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虚假陈述,利用法院民事判决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三起案件中,行为人的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干扰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妨碍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而且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甚至被检察院以妨害司法秩序罪提起公诉,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处罚严重得多。
次要情况:
通过虚假陈述实施行为,意图非法占用他人合法财产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应受到惩罚。情节轻微的,应当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查明事实,分清真假,因人民法院意图利用法院民事判决书非法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财产,经调查认定人民法院不实陈述。
案例 1 行为人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查明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合理判决。行为人虚假陈述,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没有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人陈某在签署保证书后,仍拒绝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企图混淆是非。淮阴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虚假陈述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2019年2月,原告郑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同居。订婚仪式后,郑的母亲向父母支付了8.8万元彩礼,婚礼前一个月,郑向支付了2.8万元彩礼。其他支出包括购买金银首饰、衣服等。2019年10月初,当郑聘请婚庆公司准备结婚时,通知郑他想解除婚约。被告及其父母也否认郑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执法法官前往银行调取了三名被告的银行流水明细。明细银行对账单显示,被告人的父亲于5月1日(双方约定的订婚日期)向银行账户存入现金8.8万元,被告人的母亲马某于9月30日(原告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时间)向银行账户存入现金2.7万元。
经法庭质证,被告仍否认原告支付彩礼的事实,并主张8.8万元是其亲属易归还的借款。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通知其亲属易出庭作证。易供述,近两三年来,因业务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被告借款,共计5万元,后两次归还。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在法庭多次告知被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后,被告仍对原告为易作证支付彩礼的事实予以否认。
休庭期间,审判长与陈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谈话,并再次告诉他虚假陈述的后果。陈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在审判中做了虚假陈述,并最终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本案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在被告人陈某最终承认彩礼交换事实后,法官严从年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最终将彩礼8.8万元(已兑现)返还原告。然而,陈某也为他的虚假陈述支付了2000元的罚款。
这是情节较轻的情况,行为人作了虚假陈述,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核实其银行存款记录,不责令其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不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不将行为人的虚假陈述、申辩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所作出的判决就会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导致错案。在后续当事人的上诉中,如果查明了事实,一审没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而二审查证属实,那么行为人就会造成:虚假陈述,利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已经从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做虚假陈述的人要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王某1、王某2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肿瘤医院、北京朝阳医院一案,认定原告张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已经死亡。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当法院向王某2询问张某的有关情况时,王某2仍谎称张某还活着,并伪造了虚假的《情况证明& # 34;上书朝廷,进一步故意隐瞒张已经死亡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2的虚假陈述、虚假证明行为,对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庭审中,被告人作了虚假陈述,妨碍了法庭审理,导致庭审时间过长。2019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某二作出(2019)京01司刑一号决定,决定对王某二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6日,北京昌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北京法院首例适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案件。
秦是北京昌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秦某与曾某共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归还相应借款,杨某将曾某、秦某诉至法院。
管辖法院受理后,法院用尽了所有送达方式,但曾某和秦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根据转账记录、借条等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秦某承担相应的连带支付义务。
一审判决下达后,曾、秦主动“现身”,提出上诉。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秦主张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并非本人所签,并自愿对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此外,曾声称这笔钱已被外人还清,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的细节。因为借条上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诉讼纠纷款是否已还清,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所以将案件发回重审。
但当昌平法院再次开庭重审此案时,秦态度180度大逆转,明确表示不做笔录做鉴定,借条是自己签的。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陈述的已被案外人清偿的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昌平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鉴于双方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并将法庭陈述视为“儿戏”,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生效,其中第63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以前的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阻挠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秦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北京市昌平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对秦处以罚款5万元。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徐通过摇号取得购买永嘉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资格,总房款83万元,首付30%,四舍五入后为25万元。由于之前已经支付了10万元定金,徐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剩余的首付款15万元,公司财务李给了他一张25万元的收据,但没有收回之前出具的10万元定金收据。
2018年6月1日,被告许以多支付永嘉金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0万元为由,向永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永嘉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0万元。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将案件移送永嘉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0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许犯虚假诉讼罪对其立案侦查。
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12年10月26日,李因资金周转向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5分钱,还款期限1个月。温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为担保人。同年11月24日、12月6日,李某分别向刘谋还款80万元、20万元,但未收回借条。2014年9月,被告人刘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永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公司偿还债务及利息100万元。被告李及公司均未到庭。同年11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由温州某科教仪器设备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凭生效判决参与公司破产债权的清算分配,于2015年12月21日分得人民币358849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因此,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是指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或者利用法院的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罪,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一、民事诉讼法庭说谎后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陈述如何认定?为弘扬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无锡中院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将9种情形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良后果。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或者篡改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2。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履行了举证责任后,仍然编造法律关系和相应的事实进行抗辩;
3。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一致,有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4。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隐瞒对方已经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避免以“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或“我不记得”来陈述自己参与事实或回答自己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事实,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6。对自己签名盖章的书证真实性拒绝发表意见,经司法人员说明法律后果后仍拒绝发表意见的;
7。仍申请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确认真实性的书证进行鉴定妨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而且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如果原告或被告在民事诉讼法庭上撒了谎,导致法庭审理无法顺利进行,就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如果谎言情节严重,不仅自己之前说的真话会作废,还会被法院罚款或监禁,甚至会被检察院以妨碍司法程序罪起诉。
虚假陈述、虚假诉讼、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让很多人在民事诉讼中吃了不少苦头。行为人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为由,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百般狡辩,利用法院的民事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致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十三条在证据种类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包括在内的,并且排在第一位。因此,虚假陈述应当等同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以前的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案件的诉讼能力、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阻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s2/]
因此,虚假陈述应当认定为伪造证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造诚信诉讼环境,需要人民法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们也需要法官公平公正,依法履职,秉公执法。
本文标签: 伪造证据骗钱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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