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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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刘在胜收到了刑事裁定书,他终于摆脱了“强盗”的称号。
在这份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法院更改了18年前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确认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4月21日,刘在胜告诉红星新闻,18年来,他一直背负着“抢劫犯”的前科。关于“抢劫入狱”的消息传回四川老家时,谣言一度让他的婚姻受阻。目前,刘在胜已将《刑事赔偿申请书》送交当年作出判决的法院。
但法院回应红星新闻称,法院在法律和程序上都没有问题,建议刘再胜起诉当年冒用身份的当事人余某某。
刘再生收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1】
他成了警察信中的强盗
丢失的身份证可能被冒用
刘在胜第一次注意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是在2003年初。
当时21岁的他在浙江温州一家工厂打工。有一天,出租屋区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他查暂住证。过了一会儿,他被警察叫到派出所,问:“2002年你做了什么事吗?”
刘在胜向警方解释,他在2002年没有犯任何事,只是一个外地来温州的农民工。了解情况后,警察核实了他的身份,记录了他的指纹,然后让他离开。在派出所的这段经历,让刘在胜想起了前年回四川老家补办身份证时遇到的一个细节。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杨家镇人刘再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2002年5月左右,他在温州一家眼镜厂上班,期间丢失了身份证,他特意辞去工作,回老家补办了身份证。身份证补办的那天,父亲刘凯陪着他去杨家镇政府找当时的“公安”高怀光。在此期间,光父子提到了浙江温州警方的一封信,大意是刘再胜在当地因抢劫被抓。但父子俩都觉得信里的内容是无中生有,没放在心上。“如果真的被抓了,能回来补办身份证吗?”
对此,当年在杨家镇政府当“公安”的高怀光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当年确实收到过辖区派出所给镇政府的信。他还向刘再胜所在村的村干部核实,确认刘再胜是辖区人。“我们只是核实了这个人是不是我们的人,但不知道他是否在外面作案。”
有了第一次被叫到派出所的经历和寄到老家的信,刘在胜意识到自己的身份有问题。而这一切,很可能是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捡到并冒用。
↑刘在生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
经常被误认为“强盗”
租房总是被警察问,约定的婚姻被拒绝
2003年,在福建打工的刘凯专程乘车来到温州,带着儿子刘再生来到温州鹿城区当地派出所了解事情的经过。
刘凯父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时他们去了辖区派出所,值班人员告诉他们找鹿城区公安分局,但鹿城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也说他们不办案,需要找下面派出所办案。
从鹿城区公安分局出来后,刘再胜和父亲没有回派出所,因为他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尽管如此,潜在的影响并没有因为它的自清白而消除。
刘在胜说,因为在外打工经常租房,当时暂住证管理非常严格。换了住处之后,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几乎都是问他同一句话,“2002年你干了什么?”他总是给出同样的解释,“我没犯什么事,希望你能帮我查清楚”。
最糟糕的是,刘在胜的婚姻也受到了影响。刘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很难给儿子找到结婚对象。期间有媒人说了一桩婚事,却有人在背后说他儿子刘再生因为抢劫坐过牢。虽然家里人反复向女方解释这是无中生有的事情,但婚姻还是不了了之。
刘在生说,2014年,经亲戚介绍,他与一名外地离婚女子结婚,但婚后不久,妻子得知他是一名有“前科”的人,这成为他们后来离婚的原因之一。
2019年夏天,刘在胜接到老家派出所的电话,还是关于他的“前科”。刘在胜特意回了一趟老家,希望警方能帮他处理这件事。在老家的一个派出所,民警帮刘在胜在电脑上调取相关身份信息。他第一次在电脑上看到,冒用自己身份信息作案的人是一个穿着红色马甲的陌生男子,编号“鹿02929”。
“我自己是对的。为什么我一直被误认为罪犯?”刘在胜很郁闷,希望警方能帮他消除这个“前科”。但警方告诉他,“前科”发生在浙江温州,只能去温州警方解决。
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刑事判决书
【3】
法院判决书显示:
一个被告是他的身份,另一个被告是以前的工友
2019年夏天,回到温州的刘在生琢磨了一下:“既然我的‘前科’在温州,那么当地法院应该会有相应的判决。”他拿着身份证去了鹿城区人民法院,不出所料,拿到了一份“被告”的身份信息,是自己的刑事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两名被告,除了“刘再生”外,还有一名李某某。
判决书内容显示,2002年5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再胜”与李某某预谋,携带螺丝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我区费霞路蓝灯书店门口伺机抢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作为作案工具的螺丝刀和水果刀各一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再胜、李某某抢劫被抓获的时间、地点,以及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刘再胜、李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再胜”和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令刘再生惊讶的是,刑事判决的另一名被告人李某某,曾经是他在温州眼镜厂的工友,但两人并不熟悉。刘在胜推测,不排除他的身份证是当年李某某捡到的,因为他后来才知道冒用他身份的人和李某某都是青海人。
根据判决书内容,判决生效后,刘再胜应在监狱服刑,但在这份“判决书”中,刘再胜实际上是回四川老家补办身份证,直到当年10月左右才回到温州领取补办的身份证,春节回老家过年。
↑刑事裁定书更改了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刘在生的身份信息。
【4】
法院审查并确认他的身份被冒用
命令修改判决中的身份信息
在得到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刑事判决书后,刘再胜先后找到温州市公安局和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显示,申诉人刘再生因反映自己没有参与犯罪,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院审查阶段调取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有误,系余某某冒用所致。我院决定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刘在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地警方此前电话通知他,经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中的“犯罪记录”已被删除。
今年3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被告人刘再生、李某某抢劫一案。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现认定“刘再生”为余某某冒用,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刘再生的身份信息变更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
拿到判决书后,刘在胜松了口气。他觉得自己背负了18年的“强盗”称号,现在终于得到了真正的清白。
【5】
申请赔偿
法院回应可以起诉造假者
在刘再胜看来,当初冒用其身份信息的余某某是有错的,但有关部门并没有严格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导致他18年来莫名其妙地背负了“强盗”的称号,影响了他的生活和精神,有关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前,他已将《刑事赔偿申请书》寄往鹿城区人民法院。
4月21日,红星新闻就此事联系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情况后回复红星新闻。
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刘在生的身份是被他人冒用的,但刘本人并未实际犯罪,侵权人应该是冒用其身份信息的人。这位工作人员说,“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需要核实被告人的身份。冒用他人身份的人拿起了他人的身份证。法院核实的话,就查他自己报的名。那么如果身份证错了,比如后来法院发现了,这个信息可以通过裁定来更正。这可以作为刘先生(刘再胜)的证据,先生起诉当时冒用其身份信息的人。”
对于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最终被告人身份信息还是错误的。工作人员回应,2002年的时候,技术手段没有现在这么强。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审理了此案。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一路核实身份信息。如果对方故意冒用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法院是查不出来的。“法院判决后发现了,立即纠正,所以法律和程序都没有问题。”
↑刘在胜说,这是当年冒用身份信息的余某某。
【6】
冒名顶替者是惯犯
我已经20年没回青海老家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真正的被告人余某某出生于1978年,比刘在生大4岁。
刘在生告诉红星新闻,他不认识余某某。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检察网搜索,发现余某某是累犯。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的一份起诉书中,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提到“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记录与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刘再胜身份信息为被告作出的刑事判决中的量刑一致。
这份起诉书内容还显示,在此后的10年间,余某某还因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刑。
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余某某在青海老家的村主任陈,但在他的印象中,余某某已经有20年左右没有回村了,对余某某的情况并不知情。余某某的父亲虽然住在村里,但平时由余某某的表弟照顾。
红星新闻记者王超受访者供图
编辑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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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纪人
2022-03-11 17:4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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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8: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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