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3
作者简介:傅昂扬,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刚刚过去的公务员招聘季,有些人不愿意在孙山失去自己的名字,有些人在庆祝自己成为第一名,有些人则因为不够资格而苦恼。政治审判总是前科犯心中的痛。刑满释放人员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刑满释放人员的痕迹会为他们延续吗?他们的孩子会因此受苦吗?
在义乌,一位投身公益十余年,获得政府各种公益奖项的父亲,因为担心自己30年前包庇犯罪的前科影响孩子高考考警校军校,坚持认为自己受了委屈,想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1992年,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位名叫赵某某的父亲,在20岁时,因窝藏犯流氓罪(现为吵架寻衅滋事罪)的表弟,被判处窝藏罪,拘留两个月。赵某某现称,当时由于村干部指认和民警误传造成误会,其表弟暂时蒙混过关,自己成了误会后果的替罪羊,但由于量刑较轻,没有为自己辩解。
后来被他“窝藏”的表弟,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他也应该是无辜的。如果皮肤不存在,头发会怎么附着?但是因为被拘留了一个多月,莫名其妙被判了两个多月,没有上诉。当时没想到会影响他的生活。
但是,现在他认为自己的罪行已经影响到了孩子,他也没有办法了。为了孩子,他想上诉到再审程序,消除自己的犯罪记录。真相是什么,证据可能已经丢失了三十年,可能再也不会知道了。不管他最后的上诉能不能成功,我希望正义最终会赢,这里不做过多评论。我想强调的是,这个例子的特殊性可以反映出刑满释放人员子女的痛苦。
让我们看看,一个30年前被判轻罪,被判很轻刑的人,早就应该改过自新了,更何况他的贡献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种肯定:从到省市,荣誉证书一大堆。参加过汶川灾区救援,参加过无数次志愿者活动。义乌肯定他,社会也肯定他。他不再是罪人了。
但他的孩子仍可能被视为罪人的孩子。他和孩子还在为高考专业考试发愁,可能还要为孩子将来可能遭受的就业限制发愁。
前科制度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过度影响孩子的时候就特别不合理。中国的前科制度对孩子有什么具体影响?前科制度对轻罪前科人员的影响是否矫枉过正?前科制度对前科人员子女的限制是否合理?下面笔者一一阐述。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案件都会影响孩子的政审
至于孩子的升学问题,就赵某某而言,窝藏罪这种很轻微的犯罪,其犯罪记录影响孩子的升学确实不合理。他窝藏的对象甚至被免予起诉,不是我们常说的罪犯,而且他被处罚后,他的子女甚至还要承受高考某些专业考试不及格的风险,这对他来说显然是过分的。
与警察军事专业政审失败密切相关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子女的政审。在公务员和特岗人员招录中,能否不一刀切地拒绝所有刑满释放人员?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我们能不能不把他们和普通考生分开?在此,笔者收集了部分地区的政治复习要求,并进行总结。
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中国各地区公务员对刑满释放人员报考政审相当严格,基本被拒之门外。好在我国只有部分地区的政审对亲属犯罪有所关注,并不是所有犯罪都会影响其子女的公考。
第一,地方文件对政审的要求不一样,不是所有地方都关心父母以前做过什么。青海省2020政审《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对违法违规记录只要求本人言行,增加了“录用会影响公务员形象”这一实质条件。在18年的《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只规定了公务员本人的行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聘用。重庆也采取了同样的政策。
其次,很遗憾,有些地区确实要求考生亲属,甚至旁系亲属、配偶都会影响政审,但并不是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都会影响子女政审。如江苏省《2010年江苏省市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拔公务员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有配偶及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安全罪等情形。,并报考政法机关。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旁系亲属正在被立案审查,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视为不合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该规定仅适用于报考政法机关的人员;其次,就已服刑的刑满释放人员而言,只有是“对自己有较大影响的直系亲属或者旁系亲属”,被判“危害安全罪”,才会影响申请人的政审,无需担心其轻罪犯罪记录会影响子女就业。在这里,“等。”可能指与危害安全罪一样严重的犯罪,如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等,但这里的解释要慎重,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明确。
这些规定并非绝对合理,也不够详细。比如,如果被调查的亲属只是简单的以轻罪立案,或者事后被证明无罪,那么这个规定不能录取的考生会不会觉得委屈?
幸运的是,赵被判了轻罪,至少他的孩子在公共管理考试中不会有太大的障碍。更何况对于赵某某来说,那是三十年前的事了,他早在孩子出生前就改造自己了。从本质上来说,他写在判决书上的违法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到他的子女。
二。前罪犯亲属的痛苦:谁生来有罪?
除了对刑满释放人员本身的就业限制,我们可以看到,显然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牵连。一些子女在部分地区求职时被要求出具直系亲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甚至在高考、报考警用军事专业时遭遇阻碍。就赵某某父亲而言,这种惩罚已经体现在儿子高考考试中。作为考察对象的家属,他可能会影响这个专业的招生考试,因为这种招生考试往往与未来的职业息息相关——如果有前科的子女不能从事军警职业,那么学习这个专业就没有意义。
例如,就警察专业而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审办法》第九条规定:“受检者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判处刑罚的;
(二)危害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组织、参加或者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被约谈人受聘后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欣慰地看到,这一规定并没有囊括所有的罪名,赵的窝藏罪也没有在其中得到明确的界定。但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空也比较大:包庇罪显然不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但会不会有责任人认为这种犯罪影响恶劣,属于“可能影响侦查对象受雇后依法公正履行职责”?
“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行为”、“被约谈人受聘后有可能影响依法履行公职的其他情形”等表述被广泛使用空。虽然适合实际操作,但还是要认真讲解。否则,一些轻罪的子女,如酒后驾车、危险驾驶和窝藏,将受到不应有的限制。这种不应有的限制难道不是对孩子有罪的推定吗?
(1)牵连儿童是“有罪推定”
朱律师指出,“孩子上学找工作,还会被要求出示父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其实是不公平的。朱律师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指出公开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是有罪推定。出于同样的原因,人们还认为,因父母入狱或有犯罪记录而在找工作时受到影响的儿童会遭受“连坐”。作者在上面已经描述了孩子“坐在一起”的现实,这里讨论孩子被父母的犯罪记录牵连的合理性。
因为非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最后被刑事处罚,罪有应得。但犯罪性质并不恶劣,情节并不严重,却导致了对自己的就业歧视,甚至是对子女就业、升学的歧视。有前科的人自己也会因为他们的错误而受到惩罚,最多是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他们的孩子如果没有教唆和其他违法行为,是完全无辜的。那么,无辜的人凭什么被剥夺平等就业或升学的机会呢?“人生而自由,但处处受制”。但是枷锁是不能无故强加的!原因很简单:
我认为,第一,根据报应思想,把对罪犯的惩罚看作是对其行为的相应报应,而不考虑惩罚是否能阻止其以后再次犯罪。但“前科牵连制度”并不能以惩罚或威慑犯罪分子为目的,惩罚无辜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也没有一种惩罚是惩罚无辜的。
其次,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惩罚和犯罪都是恶的,都会给人带来痛苦,而惩罚的实施必须是可能的,以避免未来的犯罪带来更大的痛苦。但父母的惩罚已经对孩子产生了足够的威慑力,一般大于社会上普通人的惩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目的限制孩子。如果我们因为孩子的父母犯了罪就要限制孩子,那么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应该被限制。天赋,人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应该受到限制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所谓“莫须有”的罪行,就剥夺一个无辜的人的平等和自由。因此,以预防犯罪为由提前“提防”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是荒谬的有罪推定,使得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成为天然的“罪人”。以预防犯罪为目的限制孩子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包括就业和升学。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就业自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限制就业自由,必须从三个方面考虑:适当性(限制工作能否达到有前科的子女不犯罪的目的)、必要性(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是必要的)、比例原则(子女就业自由与父母有前科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平衡)。
就其适当性而言,限制子女工作极不可能阻止他们在被禁止的工作领域(因父母有犯罪记录而无法获得的工作)犯罪,勉强适当。
就其必要性而言,可以加强对刑释人员子女的监管和思想教育,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如果担心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有可能犯罪,可以有更合适更好的办法。一刀切的歧视是错误的。
就比例原则而言,我们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恰当,最后还要考虑收益与损失是否平衡。剥夺一个人的就业自由是不值得的,除非是在特殊的职业领域,比如高级公务员、军人、军工、机密等等。
经过以上三步讨论,一刀切地限制刑满释放人员子女在公务员、国企、银行等领域的就业自由和升学是不合理的。那么,限制刑满释放人员子女的哪些方面是合理的理由呢?
(2)必须做出的牺牲——什么样的“参与”是必要的?
第一,就理由而言,笔者认为只能是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特殊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子女,可能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极其相关的特殊事业造成危害。即使只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防止这种伤害本身的重要性可能远远超过前罪犯子女的就业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就业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其次,就限制而言,各地都采取了非常克制的方式,有的地方不限制,有的地方限制时间、收费、处罚。如江苏、新疆等地,以“服刑”、“被立案侦查”为期限的,对影响政审的旁系亲属的罪名限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罪名限定为“危害安全罪等”。等亲属服完刑之后。笔者个人认为,只有在社会利益和安全的特殊领域,才对罪犯或刑满释放人员的子女、配偶或有影响力的亲属进行限制,才是合理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岗位产生的万无一失的利益需求,远远高于这些不幸的牵连者的就业自由权。而亲属却因为“服刑”“被立案侦查”而被剥夺公务员资格,甚至银行、国企等单位。或许原因只在于对其子女“莫须有”的有罪推定,而这种有罪推定毫无意义。如果孩子报考后损害了社会利益,如何确定这种情况与其父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任何人定罪”。为什么一个无辜的人在报考时要被扣上罪犯的帽子?尤其是在父母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侦查过程中失去报考资格的子女,在父母被宣告无罪或撤回后,该如何救济?这种过度限制反映的只是公权力的滥用。
三。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之忧:刑满释放人员报告制度和刑满释放人员淘汰制度
赵的子女在参加公务员考试时,除非有特殊职业,否则不太可能受到笔者列举的政审规定的限制。但作为曾经的罪犯,某某就没那么幸运了。显然,中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惩罚不仅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公务员、国企、银行等一些岗位,刑满释放人员往往会因为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被拒。即使赵某某只判了两个月的拘留,也是作为前科人员对待,不能报考公务员,银行和国企也可能拒绝他入境。在情节较轻的轻微犯罪中,如窝藏包庇罪、常见的“醉驾”节假日危险驾驶罪等,即使情节较轻,处罚也相对较轻,前科人员会受到与前科人员相同的就业限制。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谈完子女的苦之后,再来谈谈轻罪刑满释放人员的苦。
再来看看比上面赵某某判的窝藏罪更常见的醉驾危险驾驶罪。现实中,前科制度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根据《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第18期(2020),以醉酒驾驶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犯罪已成为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最多的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今年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醉驾的犯罪标准。他介绍,在我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驾”危险驾驶罪约占总数的1/3。每年有30多万人因这一罪名被判刑,这一罪名的发案率居然比盗窃罪还高,成为头号罪名。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轻,涉及人群较广,上面提到的“前科报告制度”也涵盖范围较广,对儿童的“前科牵连制度”影响最广,量刑过重的危害也最严重。因此,本文以醉酒驾驶罪为例,对“前科报告制度”进行批判。
(1)罪与罚不当
朱律师和教授的动机可能是一样的,今年教授也提出了这个建议。自“醉驾入刑”以来,“前科牵连”制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审等。)造成了实际罪刑严重不相适应。政审没有中央统一文件。通常是地方政府主动制定相关规则。政审的严格程度通常与工作敏感性有关。但由于各地规定不同,合理的关联度很难统计。但是甚至很多银行和国企都要求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务员的申请就更不用说了。这样一来,有些酒驾司机可能会因为一时糊涂而后悔一辈子。酒驾本身对司机本身和交通安全的危害都很大。关上公务员对酒驾司机的大门,确实可以增加监狱对酒驾的威慑力,有利于交通安全意识的普及,也有利于人民的安心。
但是有必要关着门吗?如果刑法的惩罚力度足够,那么增加太多的非刑罚处罚是否矫枉过正?在给予足够的惩罚后,是否应该给酒驾司机一个机会?
1.危险驾驶罪本身刑罚较轻,与行为性质相适应。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抽象的危险犯,其有期徒刑是非常短的,单从刑法上看确实是罪刑相匹配的。
2.“前科报告制度”的弊端:处罚过重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隐瞒”,即前科报告制度。前科报告制度意义重大:一是职业禁止令执行的保障。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而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及时做到这一点。当然也可以作为职业禁止令的延伸,保证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让一些不适合这份工作或者从事这份工作而违反公序良俗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得从事这份工作,比如强奸犯不得从事教师职业,抢劫犯不得从事保安工作等等。其次,就朱的话来说,它强化了刑法的非刑罚制裁,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尤其合理。
但最重要的是,前科报告制度不合理。只规定了举报,惩罚力度不大,但又以就业限制为边界,甚至限制子女就业。这样一来,与各种限制挂钩的前科报告制度,对于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是一种过度的惩罚,尤其是对于犯了轻罪和性质不坏的罪行的前科人员,过于苛刻。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前科报告制度与对前科人员的各种限制相结合,使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人员再次“被社会打”,可视为一种新的“惩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二)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性的讨论:受前科处罚的群体不能一刀切,否则容易矫枉过正。
朱律师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目的是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条出路,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处罚过当,就会迫使他们重新犯罪。朱认为,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当只向公务员招聘、特殊岗位招聘等用人单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严格限制查询范围至其他行业。但其实对于公务员招录来说,犯罪记录也可能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备案制度一样,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后被封存,非特别敏感岗位的公务员仍然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现有体制下,笔者赞同朱律师的建议。因为公务员法明文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得成为公务员,公务员报考人员要求考生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合理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如实出示。当兵自然要加强对犯罪记录的审查。国企、银行等用人单位,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岗位,最好不要加入无犯罪记录审查,给有前科的人一个重新就业的机会,公安机关应拒绝出具任何证明。在现有制度下,即使非机关要审查犯罪记录,也只应拒绝性质恶劣的重罪或罪行或有职业禁止令的犯罪记录,而不是拒绝任何有轻罪的犯罪记录。正如朱的律师所反映的,“他们因酒后驾车和小偷小摸被处罚后出来找工作。他们一旦查了身份证,马上就失业了。甚至有人反映,出狱后还要再次犯罪,因为活不下去了。当然,这是非常极端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现有制度下,刑满释放人员都被排除在公务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如军人)行列之外。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自由度,但考虑社会利益也无可厚非。但就整个行业而言,将刑满释放人员全部拒之门外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和社会转型,容易导致社会利益受损。例如,醉酒危险驾驶罪等轻罪的前科犯应宽大处理,并在适当惩罚后促进其再就业。更别说像赵某某这种轻罪被判极轻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前科人员了。
另外,除了公务员等特殊行业,不要审查他们的犯罪记录,也不要强迫他们举报自己的犯罪记录。如银行贷款,企业招聘等。会全部审查犯罪记录,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赵某某20岁窝藏罪成立后的路就难走了,再善良热心的他也没有能力和机会为社会做出这么大的贡献。
总之,虽然我国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犯罪都会影响子女就业和升学,但是关于前科对子女影响的规定还是不够具体,前科制度对轻罪前科人员的限制也不合理。
与前科人员就业限制相关的“前科报告制度”和牵连子女的“前科牵连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只有在为了重大社会利益时才是可行的。对于轻罪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子女,要放宽限制,尽量通过惩罚让他们相信自己已经改过自新。这样有助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正轨,也有助于子女摆脱父母是罪人的印象。
对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有轻罪的,尽量从宽处理,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子女,要谨慎限制其就业,只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针对特定犯罪进行深造。赵某某作为热心公益的荣誉市民,在不走公务员道路的情况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没有受到太大的前科制度的影响,其子女希望得到相关责任人的宽容对待。
赵某某作为一个热心公益的公民,一个让孩子骄傲的父亲,不能长期被视为罪人,孩子是见证父亲无私奉献长大的。怎么才能把他们当成罪人的后代,不让他们成为警察贡献社会,不让他们穿上军装参军?
本文标签: 父亲捡到钱犯了侵占罪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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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1 12:56:53 回复
这一罪名的发案率居然比盗窃罪还高,成为头号罪名。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较轻,涉及人群较广,上面提到的“前科报告制度”也涵盖范围较广,对儿童的“前科牵连制度”影响最广,量刑过重的危害也最严重。因此,本文以醉酒驾驶罪为例,对“前科报告制度”进行批判。(1)罪与罚不当朱律师和教授的动机可能是一样的,今
山野星星
2022-03-11 08:37:25 回复
发愁,可能还要为孩子将来可能遭受的就业限制发愁。前科制度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过度影响孩子的时候就特别不合理。中国的前科制度对孩子有什么具体影响?前科制度对轻罪前科人员的影响
体面人
2022-03-11 14:33:54 回复
限制。但作为曾经的罪犯,某某就没那么幸运了。显然,中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惩罚不仅仅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公务员、国企、银行等一些岗位,刑满释放人员往往会因为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被拒。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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