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7 | 评论:1
讲述人: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检察官范立元
整理:谭梦
“我心里觉得委屈。得知检察院没有对我提起公诉,我好开心。谢谢大家。”冯某某收到我们双桥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后,激动地向我们表示感谢。
冯某某是我不久前办理的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
冯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王某某欠冯某某15万元未还。冯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后王某某出具机动车交易协议作为担保,并将车钥匙交给冯某某。不久后,冯某某去找王某某讨要欠款。因联系不上王某某,遂将王某某作为担保的车辆开走,并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某。后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仔细核实,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冯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不存在非法占有该车的情况。冯某某将车开走实现债权,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冯某某用王某某给的车钥匙把自己的车开走了。他开车走的时候认识王某某。客观上不存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认为冯某某不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检察委员会决定,我院依法对冯某某不起诉。
这个案件引起了我对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思考。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冯某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诉前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既依法保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罪刑法定、平等保护的理念,确保办案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下一步,我将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实现法理和情势的有机统一。
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文标签: 签不起诉书案件什么时候生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车买买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