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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9至181条1.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请求

一、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9至181条

1.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决定不起诉了什么时候可以签字(救济途径—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不起诉人,并抄送公安机关。

二。相关案例:

1。被害人不服提起公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提起公诉(洪富决字[2020]第1号):申诉人某公司因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罪,拒绝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提起公诉》 南布〔2019〕第6035号检察机关再审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佳利用担任五标段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某公司财物购买别墅、挥霍家庭生活、偿还个人借款及利息1400余万元,其占用的资金与某公司五标段项目无关,且尚未支付。 刘某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不当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决定纠正南布字〔2019〕第6035号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被害人不服,因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提起公诉 (NoZ24 [2020]检察院复查认为:本院复查认为,不起诉人石某某、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争执,甚至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在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时,也参与了对被害人后的拳打脚踢。可以认定石某某既有共同的伤害故意,又有伤害行为。目前无法核实被害人是否被执行人XXX撞了,但石某某、陈某某走在一起,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争执,两人是同一边的。在被害人指控石某某、陈某某对被害人眼睛进行拳打脚踢后,石某某立即与陈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追求,具有共同的伤害故意,并参与其中,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帮助。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而应将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石某某作为伤害潘某某的共同故意参与者,应对被害人潘某某受轻伤的犯罪结果负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决定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法院对石某某提起公诉。

3。因被不起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镇检一部刑申请字[2020]第1号):申诉人王某某对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作出的[2017]第43号决定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申诉人王某某在刑事上诉阶段提供的33亩复垦土地转让收据是客观真实的。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可以充分证明申诉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目的,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骗取玉米生产者补贴。申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我院[2017]43号不起诉决定不当。检察院决定撤销我院原不起诉决定。

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和刑复议申请字[2020]第5号):申诉人何某某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上诉方式向我院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再审查明,康某某以经营中资金不足为由,向他人借款,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申诉人何某某,并以何某某为担保向他人借款,数额巨大,目前无法查明资金去向。据证人张某某介绍,2008年至2014年,不起诉人康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做煤炭生意。康某某出资50余万元,其中30、40万元是康某某向临县老乡借的。借来的钱用于购买煤炭,支付运费和场地租赁费,后来全部丢失。该证言与康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故认定康某某主观上持有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的故意证据不足。2013年4月至2018年12月,康某某在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为躲避被害人,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址,应认定为逃废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起诉人康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康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被告人康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虽涉嫌构成伪造机关证件罪,但从时间上看,伪造行为应发生在2010年8月抵押给申诉人何某某之前,且至2016年3月何某某报案时,该行为已过诉讼时效,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决定撤销对康某某的相对不起诉错误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康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文标签: 签不起诉书案件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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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2 22:48:07    回复

    及利息1400余万元,其占用的资金与某公司五标段项目无关,且尚未支付。 刘某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不当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人民检察院决定纠正南布字〔2019〕第6035

  • 八月长安果

    八月长安果

    2022-03-12 16:18:26    回复

    主观上持有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的故意证据不足。2013年4月至2018年12月,康某某在无力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为躲避被害人,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址,应认定为逃废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不起诉人康

  • 无酒无欢

    无酒无欢

    2022-03-12 23:55:07    回复

    检一部刑申请字[2020]第1号):申诉人王某某对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作出的[2017]第43号决定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申诉人王某某在刑事上诉阶段提供的33亩复垦土地转让收据是客观真实的。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可以充分证明申诉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目的,客观上没有

  • 解朗芳维

    解朗芳维

    2022-03-12 15:36:23    回复

    真的啊

  • 禄全贤卿

    禄全贤卿

    2022-03-12 15:36:23    回复

    怎么这样啊

  • 阎蕊宇瑶

    阎蕊宇瑶

    2022-03-12 15:36:23    回复

    好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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