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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Xi安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范XX、孟XX、范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个理性的词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法官:国浩律师事务所(Xi安)接受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范XX、孟XX、

Xi安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

范XX、孟XX、范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

一个理性的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法官:

国浩律师事务所(Xi安)接受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范XX、孟XX、范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定邓、张显政律师为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Xi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范XX、孟XX、范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案,根据庭前调查和本院刚才的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本案原告起诉程序错误,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经公证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发生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不申请执行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做法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程序违法,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本案原告主张的1479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不存在,故原告的请求不成立。

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范XX、范XX(两案)转账15笔,每笔100万元,共计1479万元。同日,被告范XX、范XX(两案)一次性向原告(收款人为原告公司总经理仙XX)转账1479万元,“借还”虚假交易是为了掩盖原告及第三人陕西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故借款事实不存在。

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事实上,本案中,原告没有出借款项的意思,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的意思。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XXX信息公司已经负债1300万,欠第三方的贷款是欠的,欠XXX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也是欠的,不需要多次向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增加公司债务。从原告的角度来看,XXX信息公司已无力偿还欠第三人的1300万元借款。XXX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在没有进行贷前审查的情况下,向一个没有还款能力的被告发放资金,显然不符合常识和交易习惯。

(2)原告与第三人故意合谋,使被告范XX、范XX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且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关联公司,为使第三人的巨额非法所得(巨额利息)合法化,被告范XX、被告范XX(两案)与具有放贷资格的原告签订了15份借款/担保合同,被告作为借款人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行为,但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放贷任何款项。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s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S2/]行为人、相对人虚假表示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又虚假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原告为掩盖第三方非法放贷的事实,获取巨额非法所得(巨额利息)使其合法化,并非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借款/担保合同也应依法予以确认。

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合法变相的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1)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形式。

1。第三人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经营范围为“工业、房地产、农业、商业、建筑项目的投资、咨询(限于公司自有资金)”;企业投资管理与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专项控制除外);依法必须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所以第三方没有贷款资质,没有金融牌照,属于超范围经营。第三方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款目的具有商业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属于第三方正规借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第三方与XXX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2。第三人与借款人XXX信息公司的借款金额,与原告与借款人范XX、范XX的借款金额完全一致。

第三人与借款人XXX信息公司三份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2016年1月5日借款1000万元,2016年3月18日借款479万元(本金300万元,利息对本金179万元),2016年3月19日借款展期1000万元],原告与借款人范XX(两案)这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基本表现

(二)第三人与XXX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效力而非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效力的结果,强制性条款可以分为生效性强制性条款和行政性强制性条款。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效,或者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规范将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效的规范。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重点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否定其法律效力。行政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效,以及违反该类规范后合同继续有效,不损害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强制性管理规定的重点是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行为,立法目的是禁止其行为。因此,违反效力的强制性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的强制性规范将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19〕254号)关于合同效力的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针对部分人民法院经常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替换为“合同法”[S2/]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强制性行政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强制性行政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判断“强制性条款”的性质。特别是应当在考虑强制性条文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违反特许经营条例,……”。《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关于合同效力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定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判断一项规定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还是行政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是否严重侵害、集体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权力介入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三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金融借贷的义务,不仅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而且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只要合同行为发生,就一定会损害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权力需要干预其自治行为,防止其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S2/]以合法手段掩盖违法目的的,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方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具有商业性。未经批准,第三人擅自从事正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权力介入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

综上所述,第三方与XXX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效力而非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五、被告XXX信息公司不承担任何还款及付息的担保责任。

主契约借钱的事实不存在,从奴契约担保的义务也不复存在。因本案中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履行实际借贷行为,主合同意思表示虚构,借款事实不存在。因此,经公证的借款/担保合同不客观真实,XXX信息公司作为担保人,不应对还款及利息支付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六。本案第三人的证明效力不客观、不真实,其在本案中的陈述不应采信。

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主动参与本案诉讼,即不是原告的立场,也不是被告的立场,仅起到证人的作用。案外人陕西兴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与原告有关联关系,其实际控制人为张XX。本案中,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因关联公司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与原告恶意串通,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故意损害被告的利益。因此,本案第三人的证明效力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其在本案中的陈述不应采信。

七。仙XX是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其在本案中的催收行为是代表原告公司履行职责。

根据原告安XXX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工商资料,现确认仙XX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并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根据第三方的工商资料,确认仙XX与第三方公司没有关系。他既不是第三方公司的雇员,也不是第三方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得到第三方的授权。因此西安XX的收款行为只能代表原告公司。

八。仙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违法,其证言内容不真实、不客观、不相关,且无其他证据支持,其证言依法不应采信。

(1)仙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违法的。

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和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冼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作为反诉原告,他事先并不知道冼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事先也没有告知反诉原告,反诉原告直到开庭时才知道冼XX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仙XX作为证人作证的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2)仙XX与XXX小额贷款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客观。

1。存在西安XX和XXX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可能。仙XX系XXX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员工、总经理(XXX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她在证言中承认案外人陕西兴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与原告XXX小额贷款公司为关联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XX。因此,不排除XXX小额贷款公司为维护不当利益,与XXX小额贷款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损害范XX、孟XX、范XX、XXX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2。仙XX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仙XX作为XXX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按常理应该很清楚自己的身份。但他在出庭作证时,只说自己是案外人陕西兴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原告XXX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后来在被告代理人的再三追问下,他才承认自己是XXX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当被被告代理人问及“范XX有没有给他钱”时,仙XX表示“我记不全了”可以看出他是来法庭作证的,也就是来法庭演戏的,试图回避自己XXX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的身份。

根据XXX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工商信息,确认冼XX为XXX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XXX小额贷款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根据第三方的工商资料,确认仙XX与第三方公司没有关系。他既不是第三方公司的雇员,也不是第三方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得到第三方的授权。所以鲜XX的催收行为只能代表XXX小额贷款公司。

九。第三方是专业贷款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专业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第三人自2013年成立以来,多年来一直通过收取巨额利息[经营,第三人与陕西昊普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商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华江矿业有限公司)、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陕西思普瑞数码有限公司)、xi安京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丰和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法第三人与上述不特定实际借款人约定日利率为3‰,并已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或所附民事判决书]。

通过大数据搜索,发现第三人与陕西昊普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上盛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华江矿业有限公司)、xi安京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且借款金额巨大 所以他们是专业出借人[/S2]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专业出借人是指未依法取得出借资格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或者从事民间借贷的自然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应当认定为专业出借人]。

第三方常规借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第三方长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巨额利息。借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规律性,借贷目的具有商业性。未经批准从事正规借贷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专营业务,第三方符合职业出借人的所有法律特征。因此[[ S2/]

十、原告及第三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让与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出借人与虚拟出借人之间存在债务承担关系。

虽然原告和第三人使原告与范XX、范XX签订了15份借款/担保合同,以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但原告和第三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原告、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让与关系,而实际出借人XXX信息公司与虚拟借款人范XX、范XX之间存在业务债务承诺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任何债务承诺的证据。

XI范XX、范XX未实际向原告借款但一直在还款的说明。

事实上,范XX和范XX虽然实际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但还是一直在向原告还款,因为范XX和范XX是自然人,首先他们不懂法律知识。范XX是XXX信息公司的法人,因为XXX信息公司欠第三人钱。由于XXX信息公司和范XX都不否认,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原告和第三人要求。 XXX信息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且原告与第三人为关联公司,要求XXX信息公司及XXX信息公司法人范XX向第三人还款。范XX、范XX被迫代XXX信息公司向第三人还款。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原告要说什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代理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合法隐瞒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XX出庭作证的程序违法,其证言不真实、不客观、不相关,且无其他证据支持,其证言依法不应采信;本案第三人的证明效力不客观真实,其在本案中的陈述不应采信;第三方为专业出借人,与XXX信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范XX、孟X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你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15份经公证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保护被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邓律师

被告代理人:

张显政律师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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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借贷起诉开庭都会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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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贩梦旅人

    贩梦旅人

    2022-03-11 13:57:22    回复

    X、XXX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2。仙XX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仙XX作为XXX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按常理应该很清楚自己的身份。但他在出庭作证时,只说自己是案外人陕西兴隆建设集团有限

  • 三叉戟

    三叉戟

    2022-03-11 09:19:26    回复

    没有关系。他既不是第三方公司的雇员,也不是第三方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得到第三方的授权。所以鲜XX的催收行为只能代表XXX小额贷款公司。九。第三方是专业贷款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专业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第三人自2013年成立

  • 傲娇王子

    傲娇王子

    2022-03-11 14:36:09    回复

    言中承认案外人陕西兴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与原告XXX小额贷款公司为关联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XX。因此,不排除XXX小额贷款公司为维护不当利益,与XXX小额贷款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损害范XX、孟XX、范XX、XXX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2。仙XX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

  • 缪涛霄唯

    缪涛霄唯

    2022-03-11 07:43:46    回复

    我也生气了

  • 司琛邦菁

    司琛邦菁

    2022-03-11 07:43:46    回复

    难搞喔

  • 湛筠姣素

    湛筠姣素

    2022-03-11 07:43:46    回复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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