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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2月28日,宛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岗位检察官梁爽做客《宛城区检察院之声》节目,解读《侵权责任民法典》编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音频:00:00/18:10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

12月28日,宛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岗位检察官梁爽做客《宛城区检察院之声》节目,解读《侵权责任民法典》编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音频:00:00/18:1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离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近。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

交通事故纠纷大多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来解决。部分案件因赔偿相关纠纷、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程序有异议、当事人逃逸或无法联系等原因进入诉讼程序。

处理交通事故主要有哪些法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等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是因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的损害后果无法合理预见;(比如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上路违法,行人过马路等。).二是道路交通标志设施不合理,如人行横道线、禁行标志、单行道标志、交通信号灯等标志不明显或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设置不科学导致部分路段事故频发;三是受天气影响,比如雨雪、雾霾。第四,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比如车辆的刹车装置、车灯、发动机故障或者爆胎导致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向谁索赔?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以锚定车辆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锚定人和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对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负有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的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和承保商业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偿。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损害。《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 (一)修复受损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的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造成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具体来说,在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统一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了纠纷解决、调解和裁决标准的统一。

交通事故发生时,住在城市和住在乡村的赔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河南省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拒绝“同命不同价”现象。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统一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赡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促进了城乡一体化,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保障了受害者权益。

如果不接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起诉吗?

道路事故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出具,公安机关制作的技术性法律文书,所以应该是正式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在法院诉讼中提出异议,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首先,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范围,根据其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属于机关,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不需要其他佐证。如果不认可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有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反证据。这一规定符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实际需要。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权力不应干预和干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专门机构和第一道防线,接触和处理了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只有少部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会进入诉讼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更加专业。法律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时的复查程序,复查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确认事实的证据。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善意分享的?

善意拼车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好帮助,允许他人免费乘坐的行为,如途中接送朋友、同事等,是免费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同意的行为。《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为什么《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一方善意分担时必须减轻责任?

既然善意拼车属于善意,如果不减轻搭车人的责任,就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实践中,除了未得到赔付的乘客所遭受的损害外,驾驶员自身也往往遭受人身和车辆损失。如果仍然要求司机严格关注未付费乘客,并全额赔偿未付费乘客的损失,一些勒索行为会导致机动车司机拒载未付费乘客,亲戚朋友同事也不例外,导致社会冷漠,世界一片凄凉。不符合社会目的,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自由性爱是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分享的核心要素。在具体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骑行时间、地点、交易习惯等因素。至于具体应减轻多少赔偿责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私自转让车辆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而未办理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后车辆折旧损失法院是否支持?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中,对于运输途中或行驶里程较短的新车的损坏,可以通过定损鉴定主张合理损失。但是,普通车辆的折旧损失能否支撑,存在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车辆折旧损失的认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一般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考虑,对车辆折旧损失持谨慎态度,判决不支持车辆折旧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来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首先,熟悉基本的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前,应当了解路线,熟悉路况、交通标志,禁止闯红灯,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遇斑马线避让行人。

第二,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上车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接电话,开门注意后方情况,不开斗气车。

(3)投保足量的商业三重险,你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缴纳一定金额的商业三重险。

第四,定期检查保养车辆。建立定期维护和安全检查制度,避免因车辆问题引发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必惊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一是保留事故现场。有条件的可以在机动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事故发生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并配合交警对现场照片进行保管。

二是及时确定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可以通过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协商处理。如果自行协商不成,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发生人身伤害,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和必要的医学检查;如发生财产损失,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修复。

车祸打官司属于什么案件(宛城区检察院: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安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在此,也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编辑:华山

出品人:冯、顾世创

主管:毕晓峰

本文标签: 车祸起诉法官会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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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热血校草

    热血校草

    2022-03-11 14:46:18    回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首先,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范围,根据其管

  • 侧目不屑

    侧目不屑

    2022-03-11 12:33:35    回复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 不准撒娇

    不准撒娇

    2022-03-11 13:16:33    回复

    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不需要其他佐证。如果不认可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有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反证据。这一规定符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实际需要。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权

  • 晏河明柔

    晏河明柔

    2022-03-11 07:43:33    回复

    不愧是你

  • 丁纨泽芸

    丁纨泽芸

    2022-03-11 07:43:33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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