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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2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通知:北交所将于2022年1月4日9:00起开通年报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1月14日前预约年报披露时间。北交所将根据各公司

12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通知:北交所将于2022年1月4日9:00起开通年报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1月14日前预约年报披露时间。北交所将根据各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制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原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预约年报。

上市公司应提前确定披露时间,保荐机构应在业务支撑平台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按约定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动。如需变更披露时间,应提前五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五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预定披露时间变更的公告。

该所将于2022年1月4日9:00起开通年报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1月14日前预约年报披露时间。交易所将根据各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制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交易所网站(www.bse.cn)上公布。

二、认真编制和报送年度报告。

(1)上市公司

1.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告模板披露相应的临时公告。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以及关于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意见。若上市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营业外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公司还应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指示的意见和决议;(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2.年度报告的编制

本所根据年度报告准则(见附件1和附件2)制定了202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模板,上市公司应按照年度报告及摘要模板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在预定时间披露。2022年1月1日至4月29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上市前未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模板进行编制和披露。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医药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环境治理、锂电池、化工、零售、建筑等行业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模板行业信息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行业信息。我们鼓励其他行业的公司自愿披露行业信息。

3.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在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年报披露,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有证券同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不同的,应当遵循报告内容少、报告要求严而不宽的原则,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4.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的处理

预计上市公司在2022年4月29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在2022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迟披露的期限。

上市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应当通过保荐机构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5.公司治理规范和专项自查的相关要求。

根据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和规范活动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上一年度的治理情况进行专项自查和自律规范,并在年报披露的同时,按照相关模板(见附件4)对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同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6.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测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密,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业绩传闻和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业绩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7.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更正情况、更正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披露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差错更正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应包括是否就相关事宜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2)执行新标准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上市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新租赁标准时,要慎重选择转换方案,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3)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事项

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相关要求,,并判断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导致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重大资产损失的原因、损失金额、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和依据等。在财务报告中。

北京证据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应于2022年1月14日前完成年报披露时间的预约)

(4)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与审计》,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风险,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8.敏感时期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日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导致年度报告公告日延期的,自原任命公告日前30日起计算至公告日结束;

(2)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9.保密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内容。

因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部分信息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按规定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二)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其监管的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事先复习

保荐机构应当对其监管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并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和审议通过该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原件。保荐机构应当安排合格的监事认真填写《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阅要点清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阅要点清单),并在上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阅要点清单。

保荐机构在审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如财务信息是否真实,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变更用途是否履行决策程序;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如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决策程序的执行、定价的公允性等。;关注资本占用、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执行和披露情况;以及经营风险,如生产经营异常、重大未决诉讼等。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上市公司拒绝补正或者补充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非标准审计意见

保荐机构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予以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规定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纠正相关事项。

3.特殊报告项目

保荐机构知悉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其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最迟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向本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学习和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做好审计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评估上市公司的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相关行业状况和监管环境,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财务报表粉饰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由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2.加强重点领域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规范情况,如新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R&D费用资本化、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情况,并针对营业收入、重大非常规交易、资产减值、关联交易等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适当的审计意见和相关结论。

3.提高审计业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加强审计业务的独立性管理,聘任符合独立性要求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增强审计质量意识,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高风险业务的质量控制审查,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签: 北京醉驾不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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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惡靈騎士

    惡靈騎士

    2022-03-11 18:40:30    回复

    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重大资产损失的原因、损失金额、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和依据等。在财务报告中。(4)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

  • 惡靈騎士

    惡靈騎士

    2022-03-11 08:18:45    回复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关键假设和依据等。在财务报告中。(4)防止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与审计》,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风险,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报告及

  • 猖狂浪子

    猖狂浪子

    2022-03-11 12:12:46    回复

    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 控场男帝

    控场男帝

    2022-03-11 08:22:48    回复

    程序;关注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如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决策程序的执行、定价的公允性等。;关注资本占用、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执行和披露情况;以及经营风险,如生产经营异常、重大未决诉讼等。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 龙岩静珍

    龙岩静珍

    2022-03-11 07:42:24    回复

    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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