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7 | 评论:2
羊城晚报讯记者报道: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很多家庭选择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家庭成员名下。但父母在处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其处置行为将被认定无效。近日,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日前,廖某将叶一家三口起诉至惠州大亚湾法院。廖某称,2020年,其与叶某、叶某的妻子、叶某的儿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被告人叶某的名义在惠州大亚湾西部购买房屋一套。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监管及产权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由于叶的儿子才16岁,未成年,房产买卖合同由监护人签字,被告叶在合同末尾“卖方”一栏签名并注明其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廖委托案外人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叶支付定金10万元,并积极联系银行机构和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其一同前往银行机构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人叶的妻子称,她想卖房子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叶小谋对该行为表示不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小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其名下房产变卖后,变卖所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投资理财产品有一定风险,这显然不是保护叶小谋财产权益的最有利方式。这种行为并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得到适当的保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告与被告叶某签订涉案合同时,均明知被告叶某未满18周岁,原告与被告叶某有同等过错,叶某应向原告廖某返还定金10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父母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只有在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对未成年人无效,只有在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处理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权益的最优保护,又要防止未成年父母基于交易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恶意毁约,滥用事后处分未成年财产的无效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羊城晚报
本文标签: 公务员因买卖房屋受到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单之蔷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