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1
这是一件匪夷所思又令人心酸的事情:涟水女子张某与另一人骑电动车后倒地,对方却离开了现场,随后她被一辆三轮车碾压,但三轮车主逃逸至今未归案。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慎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头部着地,送医院抢救数日,最终不治身亡。
那么,张的具体死因是什么呢?谁应该为她的死负责?目前这个话题正在微博热搜,阅读量已经过亿。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扬子晚报微信官方账号)
连续两次车祸,对方都走开了。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在非机动车道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自行车倒地,二人受伤。但是,朱并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离开了。
就在张倒地两分钟后,她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司机也驾车逃逸。
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电话后到达现场进行急救。期间,抬伤者头部一端的救护人员不慎导致担架滑落,导致张从担架上摔下,头部着地。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63天后,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死后,和她一起从第一次交通事故中逃脱的朱某后来被警方找到。然而,第二个碾压张的三轮车司机一直没有归案。于是,张某的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和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因对方逃逸,交警认定张某(死者)无责。
由于张的观察疏忽,法院判其承担40%的责任。
第一次事故中的朱和第二次事故中的三轮车主都是肇事逃逸。事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张某无责任。
那么,张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还是医院抢救时从担架上摔下?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答复:交通事故致伤害与120急救操作不当的时间间隔较短,伤害前后无客观医学检查,无法明确两次伤害的严重程度、伤害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所占比例。因此,他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12月20日,记者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终审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次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三轮车主承担20%责任;涟水县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律师声明
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为张的死负责?
本案中,朱某和三轮车主的侵权行为与张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各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根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综合判断。
因涟水县人民医院抢救不当行为与张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明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为什么交警认定无责,法院却判张承担40%责任?
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由于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的不同,事故认定书并不具备划分责任的天然依据,也就是说,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朱及三轮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基于其逃逸行为。此时的归责依据不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
被害人张某未能保证安全驾驶是第一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违章妨碍交通是次要原因。被害人张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本人应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起事故逃逸者三轮车车主的责任如何实现?
由于三轮车车主尚未归案,赔偿款暂时无法实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轮车车主归案后,被害人张灿的亲属仍向法院主张三轮车车主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我该怎么帮你?
当车祸发生时,你应该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惊慌。按照“先救人,后顾事”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及时报警,抢救伤者;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伤害;向交通管理机关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并等待处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作者:硕律师帮扶小组成员
江苏京健行律师事务所单爱平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扬子晚报/牛子新闻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本文标签: 为什么伤人赔偿必须由无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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