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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周溧阳市人民法院一、交通安全总体规划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货物运输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路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公路运输以其灵活、快捷的优势成为商品运输的重要方式。于是,各种运输公司

作者:周溧阳市人民法院

一、交通安全总体规划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货物运输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路网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公路运输以其灵活、快捷的优势成为商品运输的重要方式。于是,各种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应运而生。随着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2012年7月,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对日益增长的交通量。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其中规定:“鼓励运输企业加强行业互助,借助交通安全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为此,一些运输企业内部开展了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业务。

具体而言,交通安全统筹是指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按标准收取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并为其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的车辆,在遇到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乘客意外伤害等造成的损失时,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支付。就其属性而言,交通安全统筹是一种民间互助合作的保障模式,由政府倡导,运输企业承担。仅适用于运输企业内部的车辆,不包括社会上的其他车辆。与强制保险相比,它不是强制的,完全出于经营者的意愿。

应该说,整体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好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交通安全统筹的建立流于形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运输企业故意曲解法规,恶意突破政策界限,向不特定对象推销其“交通安全统筹”产品。司法实践中,交通安全协调所涉及的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依据交通安全协调协议将侵权人和安全协调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不同的法官对交通安全协调协议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二、问题的提出

笔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2年至2020年,涉及交通安全统筹协议的交通事故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2020年,共受理286件,与2019年的137件相比,同比增幅超过一倍。这类纠纷在中国各省都有分布,尤其是云南、河北、河南、山东。下面介绍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例:2020年5月23日18时10分左右,刘驾驶重型翻斗车与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刘受伤,两辆汽车受损。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任,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重型翻斗车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还在一家统筹公司(无经营保险业务资格)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单上写着统筹金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期限为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无赔款。此外,刘与统筹公司无其他关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某统筹公司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属于什么纠纷类型(浅析交通安全统筹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应对)

涉及交通安全协调协议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上述案件基本相同。针对这类案件,法官们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的法律性质?2.能否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并处理?

第三,司法审判的方式

通过对2020年法院系统受理的286件案件的分析比较,笔者可以根据上述争议的焦点归纳出以下四种判决意见。详情如下:

第一,将交通安全规划简单等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对于受害人损失超过强制保险的部分,由统筹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模式直接决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最多的裁判方法。

第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统筹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应当在法律上认定《交通安全统筹协议》不属于保险合同。但认为统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参与统筹的车辆所有人对统筹协议也有商业保险的预期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受害人对强制险以外的损失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合同条款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确定交通安全统筹本质上是一种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显然,统筹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因此统筹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受害人在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由统筹人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交通安全规划不会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方面,由于统筹公司不是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统筹行为不属于保险行为。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运输企业内部的整体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将其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并处理,也不应直接承担事故责任。至于整体协议的效力,尚不清楚。

四。作者的意见

基于上述裁判规则,笔者认为:第一,统筹公司明显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不能开展保险业务。因此,交通安全统筹协议即使其协议形式和条款与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非常相似,也不能视为保险行为。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直接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前所述,整体策划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整体策划协议也不是保险合同。因此,统筹公司不能处理所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正常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第三,关于统筹协议的效力,要根据统筹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如果简单的认定无效,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价值取向,容易对参与统筹的车主造成恐慌,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交通安全统筹协议确实属于企业内部开展的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则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范围,可以认定为有效,应严格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果有关运输企业曲解政策,钻政策的空空子,或者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则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第四,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统筹公司以统筹协议的形式管理保险业务,很可能涉嫌犯罪。因此,从惩前毖后的角度看,人民法院不应以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交通安全协管行为,而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交通安全协调是一个新事物。由于人们对其缺乏全面的认识,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权威的司法案例,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只能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容易影响司法权威。此外,笔者还通过企业搜索、启信宝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未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多家运输公司早已因履行能力问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高消费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对交通安全协调的分析和研究,希望广大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不要仅仅因为协调成本低而盲目选择参与车辆的协调。同时,也是通过对司法审判实践的梳理,让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能够审慎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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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属于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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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够狠才男人

    够狠才男人

    2022-03-11 17:50:22    回复

    判的现象很容易影响司法权威。此外,笔者还通过企业搜索、启信宝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被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未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强制执行,甚至多家运输公司早已因履行能力问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

  • 八月长安果

    八月长安果

    2022-03-11 17:29:10    回复

    直接决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最多的裁判方法。第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统筹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应当在法律上认定《交通安全统筹协议》不属于保险合同。但认为统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参与统筹的车辆所有

  • 流年风月

    流年风月

    2022-03-11 14:02:24    回复

    于统筹协议的效力,要根据统筹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如果简单的认定无效,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价值取向,容易对参与统筹的车主造成恐慌,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交通安全统筹协议确实属于企业内部开展的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则属于民

  • 云澜蓉芬

    云澜蓉芬

    2022-03-11 07:26:24    回复

    有道理

  • 庾巧雯强

    庾巧雯强

    2022-03-11 07:26:24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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