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3
摘要:刑事案件不仅意味着自由的丧失,还可能涉及生命。那么,当一个案件可能已经被怀疑“出轨”时,被囚禁者所面临的绝望就可想而知了。
关键词: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自由、不当得利、非法占有目的。
穿越代码先例只是为了达成共同的期待!
【/s2/】讲一个故事:某市检察院指控甲租用某市自来水公司门面,后甲虚构门面归自己所有,转租(按合同约定,甲不能转租)给被害人乙,甲提前收取乙方2014年、2015年租金及押金,共计8万元,归自己使用。检察院认定A构成诈骗罪,其他民间借贷(我个人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检察院认定属于诈骗犯罪)共涉及诈骗65.9万元。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A上诉后,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于7月14日进行了一审,尚未宣判。[/s2/]
倪是否认为A构成诈骗罪?选择 0人 0% 0人 0% b,不构成 [
在这种情况下,我在还押阶段进行了干预。通过见面和阅卷,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很多问题。最大的是将民间纠纷刑事化,第二季度我会推出其他涉及的民间借贷。接下来我想谈谈我对本案中租金部分的想法:
首先,甲乙双方与自来水公司有租赁合同,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得转租。之后,甲方将房屋出租给B部,违反了合同中不能转租的约定。对于2014年、2015年提前收取的房屋租金,并未支付给自来水公司,也违反了按时支付租金的约定。对于自来水公司,甲方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承担了民事违约责任。
其次,对比B,检察院认定A是诈骗。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需要说明的是,我看了报纸发现,甲方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的合同租期是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乙方签订的租期是2012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这样,指控欺诈的时间在有效合法的合同期间内,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
3.从民法的角度来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享有除租赁物处分权以外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我个人认为提前收租也是一种正当的商业手段(其中,甲乙双方约定后的租金不再上涨,之前的租金跟随市场)。当然,对于2014年、2015年收取的租金,由于自来水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直接与乙方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那么甲方提前收取租金的依据并不存在,符合返还不当得利的前提。乙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甲方主张返还已收取的两年租金。
不当返还,最常见的就是银行或者别人误转了钱,声称要返还。
第四,先观察甲、乙双方是否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进而让乙方陷入错误意识,遭受财产损失。个人认为显然不成立。因为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年内,甲乙双方的关系是租赁关系,租赁物是真实提供给乙方的,从根本上否定了诈骗罪成立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
5.公诉人当庭的意见是:签订合同时,甲方虚构租赁物归自己所有,在不提供租赁物的情况下提前收取合同期最后两年的租金,将构成诈骗罪。个人认为不能成立。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必然会陷入一个矛盾的指控体系——即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捏造租赁物属于自己,那么前三年收取租金的行为也可能涉嫌欺诈。事实上,我个人认为,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不受影响,无论甲方是否虚构了租赁物属于自己的事实。同时,甲乙双方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前三年正常履行,后两年只收取预收租金。
在我和检察官的两次意见交流中,他坦言在认定租金相关部分是否构成诈骗罪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设立侵占罪等自诉案件;二是确立诈骗罪。最后检察委员会才讨论,把涉及借贷的部分和整体部分一起考虑,认定为诈骗罪。
个人认为通过庭审和与检察官的沟通,这个案子还是充满期待的。我也相信这个案子最终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刑法其实就是刑罚。这就注定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有着显著的区别。后者更多的是经济或行为方面,而前者往往涉及到生命和自由,确实需要谨慎。希望以后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少。
《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
本文标签: 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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