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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期介绍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决规则第17条供法律人参考和学习。1。离婚后,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财产未办理登记过户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赵建伟诉王真真

本期介绍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法院权威裁决规则第17条

供法律人参考和学习。

1。离婚后,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财产未办理登记过户前,可以行使撤销权——赵建伟诉王真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关于离婚后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赠与的是不动产,该不动产未经登记就转移到对方名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案例编号(2013)穗民子楚第497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自2014年第2卷第88卷2。婚前抵押财产的归属应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来判断——颜与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前抵押财产的归属应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来判断。双方享有财产权利的,按照其份额取得财产利益。买受人婚前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当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案例编号(2010)钟敏终字第52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精选3。阁楼与有独立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是否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应依据离婚协议认定,而不能单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张诉李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有独立房屋所有权证的阁楼与附着其上的房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共同按揭买房时,如果父母出资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

案例编号(2009)衢科民子楚第221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1年第4卷第78期

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支付的约定应受合同法调整——朱杰诉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支付的约定无身份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这样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编号(2008)吴忠民钟艺字第686号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9年第1卷第67期

5。法院基于离婚协议排除案外人对执行主体的权利主张是不妥当的,仅仅因为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刘春华诉杨太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需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这是实质。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各有侧重,法院不应仅仅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就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执行主体的权利主张,而应综合考虑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 社会伦理等因素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从而确定对未转让的财产享有更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案例编号:(2018)川民生358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116。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一步分割——李源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点: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案例编号(2015)渝二中法钟敏字第018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1

7。离婚后发现未分割份额增值,诉讼要求分割,应根据分割节点的确定、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收益进行分割。——吴贵临诉吕良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本案要点: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份分割失败。最终,如果股票大幅增值,对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基本原则是将股票原值和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就涉及到分割节点的选择和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案例编号(2013)长民钟艺字第1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18

8。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应任意撤销——某某与包某某离婚协议赠与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后,赠与人不具有任何撤销权。案例编号(2010)渝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9。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预定期间的限制——张锁柱与张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本案要点:(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预定期间的限制;(2)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无论该共同财产在总购房款中所占比例如何,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肯定了这一原则,体现在物权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方面。(4)用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的共有房屋,应当按照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例编号(2007)钟敏终字第14995号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4

10。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能视为监护人——李飞诉王新红抚养权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视为监护人,因而不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如果已被接受,起诉应被驳回。案例编号(2014)秀民子楚20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20

十一。离婚后,无过错的夫妻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享有确认非父母关系、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李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要旨: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行使无过错。案例编号(2014)李忠民钟艺字第264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日第6版

12。支付的赡养费没有明显超过再婚父母的承受能力,不能因为与现配偶没有约定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刘庆贤诉徐彪、尹欣怡赡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赡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以父母子女为基础明确。虽然夫妻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待遇,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或者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为没有与现配偶达成协议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第237号)

十三。诉讼离婚后,发现与子女无自然血缘关系,否认亲子关系,需要申请再审原离婚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部分——曹某与曹某抚养纠纷一案本案要旨:诉讼离婚后,原配偶发现与子女无自然血缘关系,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应当是案号。:(2017)苏0923民初第216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6

14。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且未进行亲子鉴定的,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且拒绝亲子鉴定的一方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简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但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且强烈不同意亲子鉴定的 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鉴定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编号(2014)亚·敏终字第23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16

离婚纠纷案由规定(最高院: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裁判规则17条(全是典型))

15。以离婚后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李诉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给付。因此,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应当重点审查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所列三种情形进行判断。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中已明确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子女将在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孩子将很难维持正常生活,否则应当尊重之前判决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案例编号(2014)沈重邵敏终字第0014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22

16。抚养费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顾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要点: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人的能力、生活状况和权利行使状态。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可以向赡养义务人主张抚养费。由于抚养费的请求权是个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知行为能力、道德观念、亲子关系确认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和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24

十七。离婚后,父母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改变—与林抚养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纠纷,应当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离婚后,赡养方的赡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变化,赡养关系不能改变。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2

来源:法新

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本文标签: 离婚纠纷案由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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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流年风月

    流年风月

    2022-03-11 08:37:00    回复

    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2来源:法新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 孙梁晶山

    孙梁晶山

    2022-03-11 07:23:11    回复

    难搞喔

  • 甄珊贝士

    甄珊贝士

    2022-03-11 07:23:11    回复

    会好的

  • 申凝国朋

    申凝国朋

    2022-03-11 07:23:11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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