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因离婚后财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4月29日,石景山法院召开“离婚财产分割中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类型、特点、审理难点及对策,并列举三个典型案例。
据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士磊介绍,2018年至2020年,该院共审理离婚纠纷253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71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赠与合同纠纷16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171件。
通过调查,该所认为,离婚财产案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具有案由类型多样、财产分割类型多样复杂、规避财产分割手段多样隐秘、取证难度大、涉案当事人多等特点。此类案件的审判难点主要是调查取证难、财产性质认定难、财产价值认定复杂、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和感性认知等。
针对此类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和审判难点,石景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治资源,聚焦民法典实施,坚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对外沟通协作,切实构建家事案件审判中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01
法院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
依托女权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诉前调解、案中解释等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互动、延伸司法职能等方式,帮助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
02
通过提高当事人的取证保护意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法律,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03
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与各机构合作,形成保护合力。
发挥不同部门的优势,加强审判实践与民法典的衔接,提高民法典实施后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的保护水平。
发布会上,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副庭长徐晓辉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并为法官支招。大家一起学习吧~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为夫妻,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甲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C 2发生不正当关系。乙在隐瞒原告的同时,向丙某银行及微信转账380余万元,并告知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丙返还原告38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丙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乙与丙的聊天记录、旅行照片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共计3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在与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未经甲同意,乙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给了丙,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故乙与丙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侵犯了甲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确认乙与丙之间380余万元的事实赠与,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甲方返还38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
...由法官提示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将原属于夫妻的财产随意赠与第三人。已经发生的实际赠与可以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并支付利息损失。《民法典》第1062、153和15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面对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注意调查,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数额较大时,为了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是夫妻,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甲诉称,协议离婚后,查明乙将婚内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王某,乙与案外人丁共同获得相应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其中乙获得800多万元,故甲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将被告乙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分割,被告应支付400元。诉讼中,A提供了股权档案、股权质押合同和转让款记录。被告辩称股权由代理人持有,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现已查明,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持有的公司20%股权为实缴出资,持有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告与案外人张共同收受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的公示性、公信的效力等因素,因此,法院判决涉案股权转让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终审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乙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400余万元。
...法官的解释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权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87条对此做出了规定。离婚后,女方发现丈夫隐瞒共同财产的,应及时调查财产线索,保留登记资料、过户记录、合同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而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是夫妻,于2009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原告A发现被告B在离婚前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并未分割房屋,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被告离婚前藏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被告B确实在2007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2010年完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原告诉称离婚时对被告购房一事不知情,并提交了被告购房时向银行提交的贷款审批材料,其中被告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故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36万元。
...法官的解释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取得争议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为婚姻关系结束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瞒了购房事实,原告根据离婚协议和被告购房时提交的虚假单身证明进行分割,证据充分。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详细、真实的清点,并列出财产清单。如果以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也方便举证。
石景山法院供稿
文字:邢星
摄影:刘洋
编辑:李姚日辉
本文标签: 离婚案件跟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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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海王哥哥
2022-03-11 11:00:56 回复
136万元。...法官的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取得争议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为婚姻关系结束后,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隐瞒了购房事
星光夢想家
2022-03-11 14:22:54 回复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分割被告离婚前藏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明,被告B确实在2007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
春日无尾熊
2022-03-11 14:44:52 回复
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持有的公司20%股权为实缴出资,持有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告与案外人张共同
太闲了
2022-03-11 18:21:45 回复
屋的产权登记。原告诉称离婚时对被告购房一事不知情,并提交了被告购房时向银行提交的贷款审批材料,其中被告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故法院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36万元。.
骚年称王
2022-03-11 14:00:37 回复
”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类型、特点、审理难点及对策,并列举三个典型案例。据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士磊介绍,2018年至2020年,该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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