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本报记者邱海红
离婚前后,一方配偶恶意抢夺或藏匿子女,致使另一方配偶无法接触年幼子女。即使法院判决另一方配偶抚养子女,也很难执行,造成了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涉及离婚和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此类现象大量存在。但当这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措施有限,适用拒不执行罪的更是凤毛麟角。”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杰向本报(www.thepaper.cn)表示,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预防和规范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抢夺或者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宜取得直接抚养权。
车杰是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他在实践和研究过程中发现,很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判决都是母亲提出的。但丈夫及其家人抢劫未成年子女或将其带离所在城市和居住地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拿到抚养权的亲子夫妻长期分居,连探望的机会都没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为长期躲藏而无法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
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108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编解释》第46条、第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直接监护的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规定法院对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的一方不予支持。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明确规定,夫妻离婚诉讼期间,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另一方不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要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优先抚养。
此外,车杰还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能执行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判决”,明确导致监护权判决不能执行的行为的入罪标准。
责任编辑:张军图片编辑:乐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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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光棍
2022-03-11 10: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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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2:4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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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0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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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34:58 回复
成年子女或将其带离所在城市和居住地藏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拿到抚养权的亲子夫妻长期分居,连探望的机会都没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为长期躲藏而无法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他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第1084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编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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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3:4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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