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2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
“我们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无罪释放。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三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一席话,言犹在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因此,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特别是诈骗犯罪),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落实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2021年,笔者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撰写了《如何区分和界定民事诈骗和诈骗犯罪?“欺骗是诈骗罪吗?除下列情形外,《律师执业与司法鉴定中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等文章。为了更好地区分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非法占有目的与营利目的,作者还撰写了《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诈骗犯罪的神针》、《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区别与司法认定》,相信对这些领域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办理某央视报道的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中,笔者详细指出,第一被告(公司老板)只有营利目的,有实质交易,有退货、退款行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诈骗目的,应以虚假广告罪论处。一审法院虽然没有采纳变更罪名的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在第一被告人不认罪、不退赃款赃物的情况下,检察院建议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改为有期徒刑13年,涉案金额1.37亿元。
关于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现实,笔者在《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无?“这篇文章已经详细讨论过了。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表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体现在有罪证据片面组合形成的所谓证据链中,很难排除对无罪、罪轻证据链的合理怀疑或选择性忽视,结论也很难是唯一的。换句话说,在很多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结论,仍然很难将唯一适用的证据规则付诸实践。
证据判断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密切相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源于证据裁判原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处于复杂的境地。在一起“票据诈骗”案件中,检方提出可以排除被告人笔录中与辩方提出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部分,不排除其他笔录,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更多情况下,难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回望2021,展望2022,笔者希望更多的办案人员斩断一切利益纠葛,真正做到依法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罪与非罪、罪与罪。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与其以各种“利益”为依据,不如做出一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的正义之事。
法治社会绝不是敲锣打鼓就能轻易实现的,也不是马平川一蹴而就的。要始终高瞻远瞩,居安思危,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博大精深”。[/s2/]
本文标签: 法律上什么是无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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