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2
接着本文介绍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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